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0-047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10:22 |
来源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支付标准
级别 |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统筹区内 |
一级医院 |
200 |
80 |
二级医院 |
600 |
70 |
|
三级医院 |
2000 |
60 |
|
统筹区外 |
一级医院 |
500 |
70 |
二级医院 |
2000 |
60 |
|
三级医院 |
3000 |
50 |
2.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4周岁以下参保儿童和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4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 参保人住院期间的门诊和外购药品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住院期间,除不予支付的医用耗材外,医用耗材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3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之间的,按6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8000元以上的按50%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条 住院期间,单项检查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按60%纳入支付范围;血液及血液制品按60%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住院期间,因医院不具备条件,为了明确诊断,由临床科室申请,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不含与当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检查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72小时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不含与当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检查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院前急诊急救
(一)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急救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
(二)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其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转入医院、转出医院住院标准支付。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过程中死亡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该院住院支付标准支付。
(四)参保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超过72小时仍未转入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五条 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可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确定为:三级32元/床·日,二级25元/床·日,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18元/床·日。
第十六条 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医保扶贫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退役当年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不缴费,享受待遇时需提供退役证明。
第十八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纳入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