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0-0256 公开日期: 2020-09-15 14:39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城乡居保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具有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怎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我市城乡居民可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办理参保手续。还可登录“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点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提示完成参保。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各是多少?

答:从2020年起缴费档次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5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5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800元补贴90元,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补,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5.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保费征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目前参保群众可以通过助农E终端、“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税务大厅以及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进行缴费。

6.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目前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代缴费政策,根据陕人社发〔2017〕60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保费,先缴后代,不缴不代;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保费。代缴费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代缴。如:既是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又是重残人员,只代缴100元保费。二是应保尽保政策,根据陕社保函〔2018〕877号文件规定,“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不划分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强制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如果中断交费,可以补缴吗?

答:可以。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所以最好按年度正常缴费,可以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越多,到龄享受待遇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8.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9.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缴费人员按年缴费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10.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0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低于108元/月,年满60至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8元/月,70至79周岁113元/月,80至89周岁123元/月,90至99周岁153元/月,10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03元/月。宁陕县60至89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3元/月,90周岁以上与上述全市标准一致。

11.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后还会增长吗?

答:预期还会增长。我市于2019年10月14日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今后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提高方案,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

12.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能不能同时领取待遇?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中抵扣。

13.领取待遇人员每年要进行资格认证吗?

答: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神,有效遏制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从2019年开始,我市参保群众可登录“陕西养老保险”和“安康人社”两个手机APP,按提示完成认证或帮亲友完成认证,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路”。

14.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在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在迁入地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5.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补助费?

答:有。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16.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7.港澳居民、华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规定?

答:根据陕社保函〔2019〕84号文件规定,在国内就业的华侨人员凭本人护照、港澳居民凭来往内地通行证,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符合条件时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8.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