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0-0076 公开日期: 2020-09-15 14:33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脱贫攻坚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水利类项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水利类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我局编制完成《石泉县脱贫攻坚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水利局

2020年9月15日




石泉县脱贫攻坚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落实中省市关于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县脱贫攻坚水利类项目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水利类项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水利类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号) 、《安康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类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至2020年,通过扶贫专项资金、整合资金、国债资金、社会投资新建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毁工程、堤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水利类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村级用水协会,组建维护队伍,固定专人负责农村水利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水利类扶贫资产设施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

第五条 涉及水利类扶贫资产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类扶贫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凡从事水利类扶贫资产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七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范围。自2016年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水利类扶贫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管理。

第八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水利类扶贫资产、公益性水利类扶贫资产两类。经营性水利类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水利类扶贫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第三章  权属认定

第九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权属的认定,应按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原则,县城供水工程在没有民间资本介入的情况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管;若有民间资本投入,按投入比例确定产权比例。

第十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移交。原则上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

(一)水利类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投资修建的水井、小水柜、水窖等单户或联户等微型分散供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营权移交当地政府组织的用水协会或农户自行经营管理,移交手续报当地政府和县水利局备案。由民间资本投资修建的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

2、水毁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

3、堤防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

4、水土保持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

(二)移交水利类扶贫资产要制作移交清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见证机关都要派员参加并签字确认。移交清单具体包含两证一书,即产权证、使用权证、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脱贫攻坚水利类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水利类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按照整合后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水利类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确权登记手续。分项、分年度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资产的身份信息,建立水利类扶贫资产动态监管机制。

(一)县、镇、村要逐级分类登记造册,根据产权权属和使用权属,建立水利类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县级建立总分类台账,镇级建立分台账,村级建立明细分类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能够完整反映水利类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水利类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水利类扶贫资产登记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所有水利类扶贫资产都要纳入水利类扶贫资产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管护措施。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三条 由民间资本和个人投资修建的集镇和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与经营权,由当地镇政府负责饮水安全的监管。县城供水系统由县城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第三水厂组成,供水覆盖县城城市规划区域,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管。集镇供水和农村供水工程,由所在地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镇、村(社区)组建供水用水协会进行经营,协会负责日常供水的运行和水质安全的监管。集镇和农村用水供水协会要在当地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养护等管理制度。各镇要明确2-3名专兼职水利岗位管理人员,负责全镇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产权改革等工作,并接受县水利部门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村级经营性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应重点加强。依据水利类扶贫资产类型,建立自主经营、联村发展、股份合作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等环节的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水利类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水利类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通过入股经营的,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水利类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水利类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益性水利类扶贫资产要定期养护,确保正常运行。对管护力量不足的公益性水利类扶贫资产可以建立公益性岗位解决,要求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水利类扶贫资产管护。村集体建立公益岗绩效考核机制,薪酬与绩效考核挂钩,鼓励村集体成立供水协会,建立有偿用水制度。镇级设立维修基金,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使用养护费、维修基金、水毁资金或其他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村集体水利类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开展融资活动。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的,应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水利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兑现到相应产权人,收益分配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水利类扶贫资产产权属国有性质的,按照相关规定分配。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村级水利类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实施结果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受益分配旨在巩固扶贫成效、维护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的做法。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根据要求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二十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产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应根据运营状况定期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水利类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先由产权所有者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依法评估,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方可处置、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使用方向,也应同时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结果须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及项目所属地镇(村)公示栏等予以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水利类扶贫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水利类扶贫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县水利类扶贫资产动态监管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类扶贫资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类扶贫资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贪污挪用经营性收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水利类扶贫资产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2 年5月19日止,期满后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