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石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zfjtgyyqgwh/2020-001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2-06 10:24
内容概述 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石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石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企业:

为提高石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入区发展,规范经开区厂房租赁,结合经开区发展需求,对经开区范围内的厂房租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厂房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一)建立空置厂房报备制度。各已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需将本企业拥有的厂房基本情况(含空置厂房的详细信息)向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书面报备。由管委会通过石泉县招商服务中心、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石泉经开、石泉发布等网络平台定期发送空置厂房信息,同时收集投资市场对厂房的需求信息,充分利用企业空置厂房资源,提高企业有效收益。

(二)支持企业合理利用空置厂房。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并购、转让、租赁等方式利用空置厂房;企业可以采取自行招商或委托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招商的方式,引入符合入区要求的新企业(项目)对企业自身空置厂房进行充分利用。

二、严格项目准入,规范租赁流程

(一)严格入区标准。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开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规划环评等要求,原则上必须是从事工业生产或者直接为经开区工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全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96号)文件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项目),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单个工业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入驻标准化厂房。

(二)严格租赁流程。

第一步:提出租赁申请。需租用厂房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项目),须在管委会办理入驻登记,按照厂房需求提交租赁申请。

第二步:入区条件审核。管委会根据入区条件对需租用厂房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项目)进行把关审核,对符合入区要求的企业(项目)同意入区。

第三步:协调适配厂房。管委会负责根据企业(项目)的具体需求协调其租用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经开区公司”)修建的厂房或经开区内企业的空置或低效利用的厂房。

第四步:督促签订协议。租赁企业与厂房出租方必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依据。同时,租赁企业须将租赁合同报管委会审核存档(主要审核租赁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入区相关条件、租赁价格的真实性、租赁条款的合法合规性等),作为进行厂房租赁奖补的依据之一。

第五步:监督协议履行。管委会按照租赁合同对租赁企业(项目)的建设生产进度、状况进行监督。若租赁企业(项目)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能正常生产或停产1年的,则劝其解除合同,由出租方收回厂房;若租赁企业(项目)违反经开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否则劝其解除合同,由出租方收回厂房。

三、租赁价格建议及调整机制

(一)租赁价格建议。综合考虑古堰工业园区二期标准化厂房建设与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中厂房租赁价格预算和企业自建厂房成本测算,对经开区公司修建的厂房及企业空置低效利用的厂房,提出以下租赁参考价格:有行吊的厂房出租单价不高于12元/㎡/月;无行吊厂房出租单价不高于9元/㎡/月。以上参考价格,建议经开区内各企业参照执行。

(二)调整机制。今后每3年管委会根据标准化厂房建设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四、加大优惠扶持,严格奖补兑现

(一)奖补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石发〔2019〕14号),对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项目)厂房租赁达到减免标准的,管委会按照以上参考价格,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奖补流程。

(1)提出申请。已在管委会进行厂房租赁报备的新引进企业(项目)向管委会提交兑现厂房租赁奖补申请及达标相关印证资料。

(2)初审。由管委会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

(3)终审。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

(三)不予奖补的情形

对未在管委会进行厂房租赁报备的企业(项目)或租赁双方存在不真实租赁行为的企业(项目),以及有其他不达标情况的企业(项目),管委会不予受理奖补申请。


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