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0-0107 | 公开日期: | 2020-09-02 14:39 |
来源 | 石泉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 | ||
内容概述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公罚(2020)13号 |
石泉县花样年华女子美容院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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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XX |
2020年8月11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花样年华女子美容院现场检查发现:消毒间未专间专用,内有杂物(放有饭菜、食品);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拔罐器上有污渍、未分类保存);7月14日至8月11日未做记录。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建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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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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