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史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69XXXX5035。
2020年8月9日,你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石泉县滨江大道鬼谷子广场销售书籍,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所有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文罚告字(2020)第007号】,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石泉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委托他人陈述申辩,请出具委托书),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泉县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915-6311150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