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55 公开日期: 2020-08-10 09:28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石林罚决字【2020】第017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7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颜某某     2020年3月,颜某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占用林地进行采石,经现场勘察,占用林地面积255.25平方米,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