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0-0055 | 公开日期: | 2020-08-10 09:28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7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颜某某 | 2020年3月,颜某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占用林地进行采石,经现场勘察,占用林地面积255.25平方米,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