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04 08:52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2019年5月30日,谭某到县人社局投诉称,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石泉县×公司从事小程序后台运营工作,9个月工资15200元被拖欠。

石泉县XX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0日,谭某到县人社局投诉称,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石泉县×公司从事小程序后台运营工作,9个月工资15200元被拖欠。

二、查处情况

县人社局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展开调查,2019年6月5日县人社局向石泉县×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9年6月19日、26日,县人社局分别对谭某、廖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石泉县×公司拖欠谭某工资15200元属实。2019年6月26日,县人社局向石泉县×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谭某工资15200元支付到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收到县人社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7月18日,县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廖某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7月30日,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后廖某足额支付谭某工资15200元。

三、法律解析

该案中,石泉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廖某拖欠谭某9个月工资1520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县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之规定,向石泉县×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谭某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石泉县×公司及廖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县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