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县域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逾期近一年时间仍未支付编号为sqg-2018-1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共计28万元,导致国有资金长期未收回,侵害了国家利益。
经调查,石泉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sqg-2018-1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喜河镇档山村,出让面积3656.1㎡,成交价款56万,当年年底该公司与石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至2019年6月前分两期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该公司在2018年底支付了第一笔土地出让金28万,剩余部分迟迟未付,相关部门也未积极履行催收义务。今年4月,县检察院就该问题向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欠款公司下发了限期催缴通知书,并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公司当前运营情况,合理制定还款方案。2020年6月,该公司缴纳了拖欠的二期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全额回收,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提高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推动了法治国土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