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0-1235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25 09:48
内容概述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切实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陕政发〔2019〕11号)、《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安政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切实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陕政发〔2019〕11号)、《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安政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工作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双随机抽取,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 2020 年底,实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发改、教体科技、公安、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经贸、文旅、卫健、应急、税务、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五条  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和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承担指挥、组织、协调、保障、督查等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公示发布,协调督促各部门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           

第三章  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人员

第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省级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上限比例应符合本部门规定要求,不得随意突破。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统一录入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汇集建立联合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并按照对应的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执行或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对抽查的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全县“一单两库”的完整体系,并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抽查计划

第八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梳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应依据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联合抽查计划应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告,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联合抽查计划和监管工作需要发起双随机抽查时,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抽查活动。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内容,做到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确保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  联合抽查应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抽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个别事项联合抽查。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采取更多更有效的联合抽查方式。

第五章  双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为索引,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单以全县为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自动匹配,确保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 人。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一般为抽查所涉及内容的主要部门,按照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明确参与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派。参加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任务。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的方式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要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七章  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联合检查的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强化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职能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联合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联查”,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严格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追责免责细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强化履职保障,保护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特殊重点领域,或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石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随机抽查检查表

附件1

石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陕政发〔2019〕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石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及职责

召 集 人:田  波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召集人:罗天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教体科技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住建局、经贸局、税务局、统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罗天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侯劲松同志兼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提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政策建议,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思路、方案、计划及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会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进行分析并通报。

二、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涉及全体成员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召集,涉及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成员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政府。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抽查,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参与部门,书面向各参与部门征求意见,并提请召开联席会

议讨论确定联合抽查方案。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单位整理,经与会单位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召集人签发,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县政府。

三、工作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尽其责、协同监管的要求,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各项任务,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事项类别

检查法律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注:

1.抽查类别为检查具体事项;

2.抽查事项为具体要检查的行业领域的内容;

3.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范围或产品、项目、行为等;

4.检查方式为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5.事项类别为一般检查或重点检查;

6.检查法律依据为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附件3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数量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抽查检查日期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注:

1.联合抽查任务名称为联合抽查计划中具体要开展的抽查任务;

2.联合抽查事项为要检查的抽查事项;

3.抽查比例为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占所对应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比例;

4.抽查检查日期开始时间为抽取检查对象时间,结束时间为完成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时间。

附件4

随机抽查检查表

检查部门

 

抽查事项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其他:

执法

检查

人员

姓   名

执法证件名称

执法证件编号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检查对

象意见

    检查情况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名(盖章):

检查情

况及处

理意见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其他: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查对象为产品、项目、行为的在名称栏中注明。

相关链接: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140631.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