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关于石泉县万木春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0-06-23 10:21作者:张兴艳源自:生态环境分局

石泉县万木春生物颗粒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石泉县万木春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报告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报告表》评价结论、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石泉县万木春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位于210国道旁原水泥制板厂场地,项目总用地面积6240m2,建筑面积为5046m2,新建生产车间 2 座,内设加工生产线各 1 条;新建原料库及成品库各 1 座;配套建设场区道路、绿化、环保治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共设计2条生产线,建成后设计年产秸秆颗粒2.4万t,木屑颗粒1.6万t。项目总投资6113.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7万元。

经审查,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已取得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19-610922-42-03-043761),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已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本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石自然资函〔2020〕76号)。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及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本项目若存在建设内容及规模与《报告表》不符,或存在产污情况与实际不符,必须立即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环保措施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废气、废水、噪声防治措施,固废规范处置,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做好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项目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破碎、冷却、袋装、制粒、烘干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后,尾气通过采用集尘罩+喷淋设施+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泉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消声、减振处理后,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产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流程;废机油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期应进行环境监理,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本项目需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环保设施等配套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在企业正式排放污染物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监测制度,运营期废气及厂界噪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监测。落实环保投资,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该项目生产原料中的浪渣仅限于经消毒后的腐木、树枝树干等木制品。

四、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环境监管,制定建设期环境管理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报告表》及其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五、鉴于该项目选址位于石泉省级经开区内,项目是否能够入园由石泉县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六、对因项目选址、环保措施、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该项目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