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0-652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20〕30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11 15:27
内容概述 为加快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结合我县宁石高速、G541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征迁补偿标准,制定本标准。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后柳镇、喜河镇、熨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加快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结合我县宁石高速、G541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征迁补偿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各类土地面积均以实地测量的投影面积为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40000元/亩。

2.旱平地38000元/亩。

3.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道路用地等)38000元/亩。

4.未利用地6000元/亩。

5.林(草)地12000元/亩(含林地管理费)。

6.退耕还林地34500元/亩(含地面树木及林地管理费)。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1.水田1600元/亩/年。

2.旱平地(建设用地)1500元/亩/年。

3.林(草)地及其它土地1200元/亩/年。

4.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用地单位与当地村组及产权人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房屋

砖混一类:900元/㎡;以墙外皮为界,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含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砖混二类:840元/㎡;以墙外皮为界,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含室内装修,外墙粉刷等。

(二)砖木结构房屋

砖木一类:750元/㎡;以墙外皮为界。含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以墙外皮为界。

(三)土木结构房屋: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四)简易房:100元/㎡;活动板房:300元/㎡;以墙皮为界。

(五)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六)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三、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木猪牛圈:300元/㎡。

2.土木猪牛圈:200元/㎡。

3.浆砌石坎:200元/m3。

4.干砌石坎:100元/m3。

5.迁坟:单墓3000元/座,合墓5000元/座。

6.塑料水管:10元/米。

7.苕窖:300元/口。

8.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9.砖砌围墙:100元/延米,高折合两米计算。

10.鸡圈(鸡笼):50元/个。

11.简易猪圈、厕所、化粪池、户外粪池:300元/个。

12.水窖:1500元/个。

13.石灰窑:1000元/个。

14.土堰塘:10元/m3(不包括用地)。

15.砖石浆砌堰塘:12元/m3(不包括用地)。

16.土渠:50元/延米。

17.砖石或水泥抹面水渠:60元/延米。

18.沼气池:1500元/个。

19.水泥院场:40元/㎡。

20.钢骨架塑料大棚:7000元/亩。

21.水泥(竹)骨架塑料大棚:3000元/亩。

22.压水井:2000元/口。

23.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5000元/户。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行协商处理。

四、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1.水田、旱地内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地内魔芋、中药材、烤烟:3000元/亩。

3.零星盛挂果树:200元/株。

4.零星初挂果树:120元/株。

5.零星果树苗:40元/株。

6.零星茶树:20元/株。

7.零星桑树:10元/株。

8.零星白果树、漆树(胸径10cm及以上):200元/株;(胸径10cm及以下):120元/株。

9.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下):10元/株。

10.成片经济林:5000元/亩。

11.成片乔木林:3500元/亩。

12.成片灌木林:2000元/亩。

13.成片竹林:4000元/亩。

14.成片茶园:4000元/亩。

15.成片桑园:3000元/亩。

16.成片密植桑园:5000元/亩。

17.成片盛挂果园:13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8.成片初挂果园:8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19.成片未挂果园:5000元/亩(单位面积内每亩超过75株树的按亩计算)。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处置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建设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5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拆迁户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选址应符合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3.拆迁户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属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七、房屋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房屋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补偿1.2㎡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并统一按砖木二类标准予以补偿。

5.砖木、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建筑面积。

八、其他相关问题

1.特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和迁移。对于大型养殖、场(厂)矿等经营性企业和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的拆迁补偿,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由于拆迁造成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均按照特殊拆迁物征迁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临时用地(含林地)的报审批由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或协助办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主动申请用地。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交纳1万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使用国家、县、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别与各产权单位签订道路使用协议,并交纳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待公路工程完工并修复道路或予以补偿完成后,由各产权人分别退还损毁道路赔建保证金。

4.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5.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顺路顺水(渠)、压线户和影响户、施工炮损震损等,由各镇政府、建设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妥善处理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九、本标准仅适用于S527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函〔202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