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0-0031 | 公开日期: | 2020-05-22 17:46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9号 |
滥伐林木 |
姚** |
2020年2月中旬,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组自家与另一村民存在争议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共计采伐林木15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即75株(请镇护林站监督执行);2、处200元罚款。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