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31 公开日期: 2020-05-22 17:46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石林罚决字【2020】第09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0】第09号 滥伐林木
姚**     2020年2月中旬,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村*组自家与另一村民存在争议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共计采伐林木15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即75株(请镇护林站监督执行);2、处200元罚款。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