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石泉县县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xzfgzbmsthjfj/2020-0048 公开目录: 批准结果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环函〔2020〕69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29 11:05
内容概述 关于石泉县县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石泉县县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来的《石泉县县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报告表》评价结论、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石泉县县城供水工程(一期)项目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枫树村二组,位于石泉县石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水工程、净水水厂工程及清水输水管线工程3部分,建设规模为2.0万m3/d。项目总投资6615.1万元,环保投资97万元。

经审查,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关于本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石发改发〔2019〕418号),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供水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项目厂址靠近石泉水库水源地,便于取水;厂址海拔420m,高于县城(380~400m),便于清水输送,选址合理。《报告表》编制较规范,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审批同意通过。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本项目若存在建设内容及规模与《报告表》不符,或存在产污情况与实际不符,必须立即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环保措施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废水、噪声防治措施,固废规范处置,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做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或者场地和道路洒水,不得向石泉水库排放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拉运至石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装消声器等措施来控制噪声排放。固废分类收集,污泥压滤至含水率60%后外运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禁止向曲家沟及石泉水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输水管线建成后及时回填,对破坏的绿化带、路面等及时恢复,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营地不得建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生活废污水排放、固体废物随意堆放,避免对水源地造成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环保设施等配套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监测制度,运营期厂界噪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监测。落实环保投资,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环境监管,制定建设期环境管理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报告表》及其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该项目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