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fgj/2020-0057 | 公开日期: | 2020-04-27 14:25 |
来源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惠企政策核心条款汇总表 |
责任单位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政策层级 | 政策类别 | 受惠对象 | 核心条款 | 落地流程图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县政府办 | 1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国家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人行石泉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以及展期或续贷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李倩 | 0915-6321321 | ||
2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 国家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人行石泉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实行优惠利率。 | 附件1 | ||||
3 | 《关于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曾策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20〕5号 | 国家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建立县级重点企业名单库,各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快速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展期、续贷,不抽贷、断贷、压贷。 | 附件1 | ||||
4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保障确保金融稳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 |||||
5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 国家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各银行机构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 | |||||
6 | 《关于建立“防疫情、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143号、陕发改项目〔2020〕149号、陕发改项目〔2020〕150号 | 省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积极对接申报融资项目。 | |||||
7 |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复工复产和稳就业九条措施》石政发〔2020〕4号 | 县级 | 金融支持政策 | 企业 | 建立政银企担对接机制,灵活高效召开政银企担对接会,积极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深化金融顾问制度。 | |||||
县经贸局 | 9 |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康市财政局关《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财政资金贷款贴息及转产扩能项目工作的通知》(安工信字〔2020〕20号) | 市级 | 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规上工业企业、农业化产业化龙头企业、拟培育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 | 1.贷款贴息项目: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贷款期限1年以上,且<重复>复工复产的受惠对象,给予贷款利息5%-10%的财政贴息,每户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6个月。7月1日后,新增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再做安排。 | 附件2 |
吕清爽 钟伟 |
6313067 | |
能够通过转产或技改扩能生产重点防疫物资的企业 | 2、转产扩能项目:支持企业通过转产扩能或技术改造提升,购置生产设备用于疫情防护继续重点物资及消毒用品生产。对在3月底前投入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给予50-80万元奖补;对2月底前投入生产酒精、消毒液等消毒用品企业给予20至50万元奖补。 | |||||||||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石办发[2020]7号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县级 | 农业综合性政策 | 全部 | (一)实施五个“十”促进产业振兴1.培育骨干龙头企业10个达到标准分别按50、100、200万元奖补。2.培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个。达到标准分别按30、40、50万元奖补.3.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10个达到标准分别按5、7、20、30、50、100万元奖补.4.培育集体经济示范村10个,奖补参照三有三稳三增标准执行。5.培育农旅融合发展示范村10个达到标准分别按50、100万元奖补.(二)打造100个美丽新村,促进生态振兴(三)培育1000个能人兴业典型,促进人才振兴。对个人表现先进的奖补3--5万元,对完成较好的镇奖补5--10万元。 | ||||
县人社局 | 11 |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7号 |
省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类政策 | 企业 |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附件3 | 王从瑞 | 0915-6321657 | |
12 |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人社办发〔2020〕16 号 |
省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类政策 | 企业 | 1、按 3 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小微企业。对 30 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2 个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 2019 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 1389 元的 3 个月和 2019 年年末申请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2、按 6 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安人社办发〔2019〕109 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截止 2019 年12 月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以上、参保人数在 30 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 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 2 个季度(含)的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 2019 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 1389 元的 6个月和 2019 年年末申请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 附件4 | ||||
13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 省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类政策 | 企业 |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可支付月数根据各市(区)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计算。 | 附件5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16号) | 省级 | 综合性政策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 | 要通过网络、媒体、广告屏等多种方式公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及实名验证系统、微信办照、小微企业名录二维码的登录路径和办事流程,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对于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收取,加大推行营业执照免费寄递、自助查询、打印等便利化服务。要强化电话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网上办照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畅通办照流程。同时,要严格落实“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有关时限要求,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 附件6 | 陈泉兵 | 0915-6327335 | |
15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 | 国家级 | 综合性政策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网址、人工资<重复>讯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 |||||
县税务局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孟繁錡 | 6313682 |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
18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19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0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1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2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
23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4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5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李成玖 | 6313663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6 |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 孟繁錡 | 6313682 | |||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 ||||||||||
27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
28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 ||||||||||
29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杨恩伟 | 6313665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 ||||||||||
3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 |||||
31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 国家级 | 财税支持类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 ||||||||||
县财政局 | 32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石财发〔2020〕4号) | 县级 | 财税支持类政策 | 全部 |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镇、各 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采购“绿 色通道”。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意批准,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 叶安平 | 6321900 | 综合股 | |
33 | 《关于最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石财发〔2020〕5号) | 县级 | 财税支持类政策 | 全部 |
1.全面实行网上办公。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石财发〔2020〕4号)规定执行;涉密采购项目按原程序执行,其他采购项目计划备案等工作一律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办理; 2.延迟或暂停相关采购项目; 3.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按规定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4.全面做好采购活动现场的病毒防控工作。 |
综合股 | ||||
34 | 《关于印发石泉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7号) | 县级 |
金融 支持 |
中小企业 | 为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时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由县财政筹措5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纾困基金,为有前景、有市场、有实力、有信誉但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支持,单户申请上限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使用最长期限120天。 | 附件7 | 石泉农商银行、石泉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