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rsj/2020-0101 | 公开日期: | 2020-05-06 15:47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石各单位:
现将《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弹性休假问题的函》(安人社函〔2020〕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年度休假计划,落实弹性休假规定。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弹性休假问题的函
(主送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餐饮住宿旅游消费八条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合理促进当前全市餐饮住宿旅游消费,带动服务业复工复效,现就实施弹性休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弹性休假适用于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可参照执行(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把实施弹性休假措施作为当前引导市民旅游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统筹考虑政府工作、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以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活动为前提,为职工弹性休假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
三、弹性休假要坚持将普适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力求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受益,避免过于程式化的刻板要求,在具体操作上给予各单位最大自主权,可实施周内错峰0.5天休假弹性休假作息安排。
四、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弹性休假,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能把弹性休假当成一种变相福利,做到规范执行。
(一)原则上每位工作人员在每周工作日期间可享受1次0.5天休假,但单位要保证充足的工作人员在岗,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办事需求。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加强服务窗口岗位人员排班值守,不得因弹性休假而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二)享受弹性休假人员在休假结束次个工作日需向单位提供休假当日我市市域内合计500元以上的合规餐饮住宿、景区消费发票履行销假手续。
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人社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弹性休假措施贯彻落实。
六、弹性休假措施执行期为2020年4月23日至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