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zxz/2020-0032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曾溪镇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曾政发〔2020〕2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19 15:05 |
内容概述 |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村委会:
按照县脱指部,交通局关于“三排查三清零”长效机制排查情况工作安排,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认真做好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了《曾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曾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曾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养管责任,提高公路日常养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乡公路是指县与镇、镇与镇之间连接的农村公路及其组成部分(桥梁),具体线路以路网普查数据为准;村道是指县交通运输局核定的建制村水泥路;组级路包括通组水泥路及其组成部分(桥梁);产业路是指为发展种植、养殖产业修建在建制村内的水泥路、便民桥。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第四条 县乡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移交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村组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镇政府通过发放移交单、产权证等方式移交相关村组或受益企业养护。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养管分离、依法管理”的养管模式,通过“定人员、定里程、定标准、定质量、定奖罚”进行检查考核,镇农管所负责养护质量技术指导和考核,各村委会为养管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章 产权界定及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乡公路用地属于国有,产权归国有;村组道路属村组集体建设用地,村组水泥路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产业路产权归发展产业的企业或村组集体所有。镇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镇农管所代表镇政府对各村道养护管理负总责,农管所负责村组道路养管监督,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村、组道路养护,县农管局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管监督。
第七条 镇政府职责是: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辖区村组道路的安全管理、路政管理、水毁抢修工作;负责村组道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镇政府每月至少安排、检查一次养管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职责是:村委会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质量监督和路产路权保护;村民小组或受益企业负责做好组级道路的日常养护、安全管理、水毁抢修及恢复等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县农管局负责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镇政府负责辖区村组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村组道路的路政管理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协助镇政府负责做好村组道路的超限治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指导村组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镇村查处较大的路政案件。
第十条 严格控制公路红线。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红线为道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组道建筑控制区红线为道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2米。对农村公路沿线建设和建筑,镇政府应加强管理,严禁在红线内或视距不良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砂石场、矿山等企业和个人利用农村公路进行超限运输,对损坏村组公路和超限运输的要依据法规进行查处和赔偿。
第十一条 平交道口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县、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向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才可设置,在村、组道上设置平交道口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平交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占用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道口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等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镇政府与各村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加强安全管理,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公路养护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县乡公路每季度开展-次安全大检查,村组道路每月开展一次组级道路安全大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应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急弯、塌方、滑坡等路段应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并限时治理,保证道路安全通畅。
第十七条 镇政府、村委会应积极配合交警、运管、驻地派出所做好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辖区内客货运及机动车司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五章 管护标准
第十八条 路面干净整洁,路容路貌良好,无杂物、无零星塌方、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影响通行安全的重大病害。
第十九条 路基、路肩无缺口,边坡稳定无杂草杂物;公路沿线挡墙、护坡等构造物坚实稳定;边沟排水通畅,无堵塞淤积现象。
第二十条 水沟和路肩外沿起1米范围内的公路用地无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搭乱建现象。
第二十一条 桥面整洁、护栏牢固、排水畅通,泄水孔完好无堵塞;危桥限载、警示标志齐全;桥梁涵洞无淤塞,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河临崖、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的警示桩、防护栏等安全设施设置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齐全;村道入口处设置有管养责任牌。
第二十三条 宜林路段实施绿化美化,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管护,绿化苗木管护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建房屋或其它地面构筑物,无擅自挖掘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架(埋)设管线、非公路标志牌等违法违规现象;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堆放物料、搭建棚屋、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等现象,货运车辆无“抛撒漏”污染公路现象。
第二十五条 在常态化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基础上,每年4月、10月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临时治理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道路安全巡查,责任落实到人,巡查记录规范;抢险保畅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全年无道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基本上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超限率严格控制在2%以内。
第六章 养护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日常保洁、清理杂草杂物、小塌方、补小坑槽、清理水沟涵洞等)和工程养护(清理大塌方、修补路基缺口、路面大中修等)。
第二十九条 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公里、6000元/公里、2000 元/公里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配套拨付。县乡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补助,村道工程养护费每年按500元/公里由县财政拨付,用于公路大中修、危桥、险路治理、安保工程、水毁修复等。
第三十条 组级道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各受益组或企业投工投劳或出资解决,工程养护费由县财政给子适当补助,并根据养护质量进行上下浮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与各村,各村委会与养护责任人签订道路管理养护协议,按照约定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养护员的报酬、奖金和养护费补助要与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得分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将养管质量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农村道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镇政府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村农村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 并将检查与考评相结合,实行季度综合考核通报制,即: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并通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按照优、良、中、次、差五个档次进行养护质量综合评定,镇农管所年终组织评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县农管局审定,县农管局按照奖优罚差原则,据实兑付日常养护费、工程养护费到镇。组级道路养护质量评定由各村每年自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镇农管所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管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