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0-0021 | 公开日期: | 2020-04-27 10:54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6号 |
擅自野外用火 |
杨** |
2020年3月19日,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村*组一处耕地边焚烧玉米秸秆和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公顷(24.5亩)。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800元罚款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4月21日 | |
2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7号 |
毁林采石 |
石泉县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石泉县华盛建材厂),法人代表:余** |
石泉县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已恢复植被的弃渣坡体上开挖采石,毁坏林木265株,林木价值333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即530株;3、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13352元。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