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0-0081 公开日期: 2020-04-22 09:07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2018】873号)和2020年3月16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县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可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2014年10月1日(含)之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

2.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现在职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3.曾在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现已调离我县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4.我县曾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在此次申报范围。

以上四类人员简称“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

二、相关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再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要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从1993年1月1日起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

3.在企业工作期间按当时标准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由本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含利息)由单位负担,企业已改制或破产、无力承担的由县财政负担。分3年分批完成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优先解决退休人员和临近退休人员、调出人员的补费问题。

三、补缴程序

1.单位对本单位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含2014年10月1日

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人。已调离我县人员、退休人员的申报工作由调离、退休前工作单位负责宣传通知。

2.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向本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如实填写《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提交至县人社局。

3.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主管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对工作简历进行调查认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县人社局根据调查组认定结果确定有企业工作经历工作人员补缴费时间,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核算有企业工作经历工作人员补缴费金额。

5.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本人将补缴费个人承担部分(含利息)缴纳至单位,县财政承担的单位部分补缴费(含利息)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单位,单位在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补费手续。

6.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补费工作完成后,由本人申请将参保手续转移至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退休待遇核算,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一个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精心组织实施。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参保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落实,确保申报情况真实、全面和准确。

3.一次申报分批补缴。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单位提交《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报表》,单位汇总后报县人社局,个人逾期未提交申报表将不再安排补缴。县人社局根据退休时间、是否调离本县等因素分批安排补缴工作,请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办理。

联系人:陈  晨  联系电话:0915-6310805

曾家姗  联系电话:0915-6327338

姚海燕  联系电话:0915-6312970


附件:1.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xlsx

2.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报表.xlsx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