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0-002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0〕44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01 10:45
内容概述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20〕5号)、《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8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20〕5号)、《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8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居住证或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和个人: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的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居住证的,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3.申请需提供的资料:除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2)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遭遇困难类型、程度等调查核实。

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2.紧急程序。适用于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节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县民政局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对于救助金额不高于(含)2000元,由镇人民政府以临时救助储备金予以审批救助,每季度向县民政局备案。对于急难型救助,由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后补齐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县民政局审批。

4.公示: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政府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四、救助方式与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政府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并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结合实际原则上可按以下情况实施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家庭,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因突发性事件发生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家庭主要生活用房(不含生活附属用房、商业用房等),按照受损情况给予临时救助3500-15000元。

2、因溺水、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成员死亡(无第三方责任),视家庭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3.因溺水、车祸、矿难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成员伤亡,经第三方责任赔偿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家庭,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帮扶措施的,无力承担子女学费,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照标准给予临时救助:高中阶段3000元,应届大学生5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

4、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后,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需提供照料服务有困难的(扣除照料护理费后),视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

5、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要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将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3、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