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fgj/2020-0038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发改发〔2020〕77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17 15:25 |
内容概述 | 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 227号)精神,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下浮1%,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浮5%,实行阶段性降价。而上游中石油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资源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原在采暖季上调20%),对实行市场化价格资源和调峰气价格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 (原在采暖季上调45%,即仍有24%的上调价格在合同期内需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为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经综合测算并研究,决定对我县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阶段性降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石泉县潮午天然气公司:
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 227号)精神,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下浮1%,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浮5%,实行阶段性降价。而上游中石油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资源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原在采暖季上调20%),对实行市场化价格资源和调峰气价格的门站价格下调了21% (原在采暖季上调45%,即仍有24%的上调价格在合同期内需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为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经综合测算并研究,决定对我县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阶段性降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2020年2月22日至3月采暖季剩余时段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采暖季2.99元/立方,降低为2.71 元/立方;
2、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采暖季4.09元/立方,降低为3. 81元/立方: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价格仍按采暖季2.18元/立方执行。
二、降低2020年4月至6月时段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气(含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暂降低为2.12元/立方;
2、车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暂降低为3.22元/立方;
3、4月至6月由于还未与上游签订销售合同,其市场化价格资源仍不确定,故上述价格为暂定价格,待上游市场化价格资源明确后,最终销售价格视上游价格变动情况确定。
三、工作要求
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将降价红利不折不扣传导到每一个终端用户,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