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0-1456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9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0-03-10 16:15
内容概述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林安发〔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石规〔2020〕001-县政府001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林安发〔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0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以内(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秸秆、祭祀用火、吸烟、野炊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专业施工队依规就地焚烧枯死松树除外)。

四、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各村(社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四包”责任制,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层层压实防火责任。

五、各单位、各镇、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本通告。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林区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电话:0915-6312785,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期自动废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0〕5号

政策图解: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046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