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0-0018 | 公开日期: | 2020-03-11 15:51 |
来源 | 石泉县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医决字【2020】2号 | 刘某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并从事非法医疗广告宣传活动案。 | 刘某城 |
2020年1月10日接群众举报石泉县城关镇阳光丽城7号楼*楼门面房内检查,该门面房系夏某车库改造的门面房租给刘某城。经查刘某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该门面房内从事诊疗活动并从事非法医疗广告宣传活动。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20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