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jj/2020-0017 | 公开日期: | 2020-03-09 16:09 |
来源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内容概述 |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3.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室外工程应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将室外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的,可与单位工程一同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