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0-03-03 09:30作者:源自: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决定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

二、检查范围

全县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技术方面

1.建筑防火:场所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居民住宅、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内,场所内严禁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其中儿童用房(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安全疏散:场所安全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和门厅内应有楼层平面示意图和连续的疏散导向标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房间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灯箱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消防器材:场所灭火器设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每个楼层应在易于取用的部位设置不少于2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设置2-5具4公斤以上ABC类干粉或水基类灭火器。

4.消防设施:应当按国家规范规定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室内消防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按国家规范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宜安装使用物联网独立火灾报警器。

5.用电安全:场所内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并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鼓励使用电气火灾监测报警系统。

其他消防技术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二)管理方面

1.明确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使用租赁房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明显处进行张贴公示。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结束后换证时,因房屋安全性、内部结构、内部装修、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变化,需相关行业部门联合检查后重新会签。

3.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培训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施工,严禁使用明火做饭,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培训演练: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应加强消防宣传,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结合场所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县安委会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做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强化督查检查。县安委办成立由县教体科技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为成员的专项检查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现场检查中,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县教体科技局进行复核,达到规定后方可恢复营业。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和培训行为,退还学生学费。

(三)加大惩戒力度。本次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不予通过年审,并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抄送:市安委办。

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