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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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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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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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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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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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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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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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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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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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罚决字【2020】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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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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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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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村二组自家自留山内的林木10株,共计1.893立方米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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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5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两倍的罚款,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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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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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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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罚决字【2020】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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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野生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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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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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汪**驾车前往广东时随车非法携带野生动物制品(野猪肉)2块,途径高速路口时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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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处罚如下:没收非法携带的野生动物制品(野猪肉)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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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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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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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罚决字【2020】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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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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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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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镇**村自家承包地边焚烧树枝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过火面积8.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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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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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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