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0-001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0〕33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04 10:03
内容概述 为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做好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返贫长效机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186号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2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民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做好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返贫长效机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186号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2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民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对象

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 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O%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 )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O%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二、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业务指导。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是民政部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分类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城乡低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精准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范围、标准,维护好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2.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政策。各镇要在2020年第一季度动态管理工作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四类人员及时登记造册纳入兑现,确保不错一人不漏一人,全面落实分类施保。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但按原政策享受分类施保的困难群体,各镇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确有困难,可提高补助水平或运用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出现任何问题。各镇要积极研究解决在分类施保过程中遇到难题和矛盾,并及时向县民政局做出反馈意见,确保分类施保政策平稳、健康、良好的可持续运行。

3.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禁止杜绝在分类施保过程中的“错保”、“漏保”现象以及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各镇分类施保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漠视群众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石民发〔2018〕378号)同时作废。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