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zxz/2020-001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曾溪镇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曾政发〔2020〕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2-28 10:57 |
内容概述 | 曾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曾溪镇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委会、镇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发〔2020〕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安置点公共设施日常管理,现将《曾溪镇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日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村实际,迅速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曾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曾溪镇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各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加强我镇辖区内安置点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畴
第二条 凡在安置点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设施包括国家电网、道路、活动室、健身器材等公共财产设施和安置点内绿化、楼道等公摊面积部分。
第四条 安置点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建设地所在村委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村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对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人选原则上由村干部担任。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保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安置点所住村民都有义务制止和举报破坏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广告等;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水电设施;不得违章种植,饲养家禽家畜,违章养犬。
第九条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楼梯口等公共场所堆放柴火、农机农具等物品;严禁乱搭乱建;定期检查灭火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安置点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所经营或堆放杂物;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其他经营店要符合环保规定。
第十一条 安置点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各村村委会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及维修。
第五章 措施
第十四条 凡破坏公共设施的,由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有盗窃公共设施的或为偷盗公共设施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随意收购公共设施材料的,由派出所追缴全部赃物,并按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举报、制止破坏公共设施或破案有功人员,由镇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令管理人员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曾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