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0-0486 发布日期: 2020-02-19 07:56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一)用人单位于春节假期前招聘员工但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入职计薪,现因疫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二)企业能否解除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或退回被隔离的劳务派遣员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放假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复工?

答:放假至2020年2月2日。除《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明确涉及保障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四)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加班时间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五)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六)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七)职工被隔离期间,以及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以及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以上情况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调整职工工作时间和薪酬?

答:可以,但是必须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达成一致。

(十)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应当遵守,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十一)企业发现员工已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发现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