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0-0021 公开日期: 2020-02-19 07:52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保政策解读

(一)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期间,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二)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人社部门如何为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

答:尽最大可能采取“不见面”服务,将网上办事作为主要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同时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三)疫情防控期间,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有何便利服务举措?

答: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全面实行“不见面"经办服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领取待遇人员办理资格认证均采取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或“安康人社APP”自助办理,不能通过自助办理的,先通过电话或网络反馈,待疫情结束后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石泉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业务联系电话:

社保卡业务:0915—632723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0915—632719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0915—6327338,6310131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0915—6310805

工伤、失业保险业务:0915—6327331

(四)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3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