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czj/2020-0016 | 公开日期: | 2020-02-18 17:38 |
来源 | 石泉县财政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石上清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石泉县人民政府授权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石泉县石上清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石泉县石上清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江南新区13号楼门面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维修保养;汽车装饰;汽车清洗。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 ,
出资额: 1000 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
出资时间:2030年1月2日。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并对缴纳的出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董事会 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一名,委员2名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对以下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需要公司党支部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超出本级党组织决策权限的事项,本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支部会议的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支部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在收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10日内,须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予以研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与监事会协同,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予以重点监督,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支部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选人用人工作,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把关作用。
公司党支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需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董事会 决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贰 份,公司留存 壹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