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云雾山镇政府的联合调处下,一起困扰当事人多年的宅基地权属纠纷得到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家住石泉县某村的黄某于1995年初意欲搬离故土,到外地安家,因与邻居李某有债务纠纷,临行前黄某将住宅作价3500元抵给李某。但在5年后,黄某又将该住房卖给亲戚胡某,由胡某拿出现金清偿了李某的债务。
要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倒也无可厚非。但因后来一场自然灾害,李某家以及涉案房屋受到损毁,只剩下宅基地了。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胡某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又作价600元卖给了李某,经村组了解转让关系后,通过一事一议将该宅基地批准给李某之子建房。
时隔13年后的2008年,或许在外地住不习惯,黄某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眼见自己的老宅基地上建起了新房,黄某心里十分不爽,于是转而向李某索回该宅基地。但此时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加之房屋已经成形,李某当然不会答应黄某的要求。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宅基地。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黄某诉讼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在向黄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后,黄某撤回了诉状。
但此事一直萦绕在黄某心头,她要讨个说法,于是她先后到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希望利用这种方式索回宅基地。因李某不懂法,遂邀请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杨帝楼作为他的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代理人在厘清各种法律关系后发现,虽然房屋几经转手,但宅基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黄某名下。然而本案存在的事实是,房屋交易的人员均为同村人员,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此前的房屋交易行为是合法的,而李某取得房屋和宅基地的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鉴于这种情况,代理人决定和镇村会商进行调解处理,同时邀请县自然资源局一同解决问题。经过现场勘查和了解情况。代理人提出了调解方案和建议,经过各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理说法下,最终黄某和李某均同意了调解意见。
2019年12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长期困扰双方当事人的宅基地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