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邱发根将石国用(2014)第4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关镇字第17130号房屋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发根
2020年 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