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19-0092 | 公开日期: | 2019-12-30 08:25 |
来源 | 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19】第019号 |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 | 胡* | 胡*在石泉县**镇收购木材共计活立木蓄积65.592立方米,2019年11月27日在**镇装车时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货,经核实,胡*收购的木材中,49立方米蓄积木材有合法来源证明,16.592立方米蓄积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 | 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即16.592立方米活立木蓄积。 | 石泉县林业局 2019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