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清理证明事项汇总表(保留事项) | |||||||
序号 | 索要单位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设定的层级及 部门 | 开具单位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 | 陕西省民政厅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
2 | 民政局 | 孤儿父母失踪证明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 | 陕西省民政厅 |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
3 | 民政局 | 孤儿监护人证明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 | 陕西省民政厅 | 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
4 | 民政局 | 补领婚姻登记证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陕民发〔2017〕2号) | 陕西省民政厅 | 婚姻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
5 | 民政局 | 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出具无子女证明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8〕118号 | 民政部 | 《收养法》第一章第六条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而无子女证明只能由县镇计生部门出具。 | ||
6 | 民政局 | 办理收养手续出具捡拾地派出所报案证明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8〕118号 | 民政部 | |||
7 | 县委组织部 |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时, 证明党员身份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
中共中央 组织部 |
《收养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十七条办理公告时收养登记员要保存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 ||
8 | 不动产登记局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 国务院 | |||
9 | 不动产登记局 | 死亡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原国土资源部 | |||
10 | 不动产登记局 | 旧房拆除复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2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 | ||
11 | 司法局 | 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司法部 | 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或法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 ||
12 | 司法局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司法部 | 如当事人到场表明委托意愿,可由公证人员代拟委托书等文书,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委托书文本 | ||
13 | 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 | 司法部 | 如户口簿能完整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同一户籍登记,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或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 | ||
14 | 司法局 | 财产权利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司法部 |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
15 | 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需提供申请书、案件相关材料,用于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 ||
16 | 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用于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以下六种情况不需要提交此项证明: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6.在册的贫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