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9-0000 发布日期: 2019-12-13 15:43
来源 公安局
内容概述 【政策解读】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策解读】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解读人:县公安局副局长  叶仁华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四次)和市治霾办《关于元宵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专项整治及督查巡查情况的通报》(安治霾办函〔20194号)及全市环保工作会议要求,2019年12月2日由县公安局修订报请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21号),与废止的原《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7号)具体内容有以下删减和更改。

一、法律法规不变: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区禁放区域更加详细清楚(在新的城市规划区四至基础上标注至城区具体社区和村),便于执法管理:东至阳安铁路汉江六号桥以西(沿线含双喜村),西至城关镇湘子河口以东(沿线含丝银坝村),南至阳安铁路线、G210县城过境线以北(沿线含太阳村、江南社区、七里社区、杨柳社区、黄荆坝社区、水源地保护区),北至北辰森林公园整个区域(含两个殡仪馆)、G210国道北侧1000米以南的城市规划区(沿线含双桥村、元岭村、农光村、红二村、珍珠河村、沙河村、古堰社区),详见示意图标注。

三、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无变化。仍然以镇政府、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方圆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四、其他禁放重点场所有增加:增加了水源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公墓等重点防火区。

五、禁放时间有变化:在原通告中规定的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基础上。新增了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事项有微调。将禁止事项第三条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移至法律责任。

七、法律责任增加两条。对禁燃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效果。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及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社区)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本单位本区域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有奖举报无变化。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燃放:110;

2.违法生产、储存、销售:0915-6321622。

十、增加了其他事项,明确了有效期和未尽事项的管理。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其他未尽事项,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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