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7-20 09:30作者:源自: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石泉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扶贫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贫攻坚项目是指围绕改善行政村、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拓展增收渠道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特色种养项目等。包括修建或改造村组道路、便民桥、安全饮水、河堤、灌溉渠道、危房改造、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场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光伏扶贫等项目建设,以及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大户、经营主体或贫困户发展的特色种植、养殖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贫资金是指用于行政村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按照县统筹、镇实施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特色种养项目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初审,经各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由各镇组织实施,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人民政府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统一施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分类打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分项施工设计,县财政局审定设计概算,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县发改、财政、扶贫、农林科技、交通、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卫计等部门的指导下,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注重绩效的基础上,编制本镇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规划,同时建好脱贫攻坚项目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县脱指部审定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三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经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即视为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涉及的国土、住建、水利、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取消部门审批互为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除外)。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法定时限“零超时”,未按法定时限办结的审批按照已经审批对待。农林科技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各主管项目的勘查选址、施工设计评审、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七条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向县脱指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证,经县脱指部批准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确认。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项目法人由项目单位负责组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分管领导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干部担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以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予以明确。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应分别送县脱指办、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审计局、纪委监委及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采取邀请招标、“五步三公开”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购建类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单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分类打包,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分类监理。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各县级主管部门、县脱指办督考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加强跟踪监测,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及时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干部、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或由审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审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方的工程,由各镇财政审计所上报县审计局或由审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审计。项目审计通过后,县发改局应及时组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县住建局、扶贫局及时组织危房改造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脱指部审定。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各单项工程的项目审批文件、工程施工设计、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资料、施工合同、以项目为单位的工程监理资料、竣工报告、自查验收资料、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项目管护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负责脱贫攻坚项目的资金整合和筹集,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下达计划,于当年6月30日前拨付70%到各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不超过30%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完工后可拨付至70%项目资金;完成工程决算后拨付至85%项目资金(绿化工程类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至80%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项目资金;预留5%质保金(绿化工程类预留质保金20%),保修期满一年结清。特色种养项目奖补资金通过实物奖补或“一卡通”进行兑付。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由农林科技局审核,县脱指部审定后,县扶贫局按照审定结果兑付。危房改造项目属农户自建的,将危房改造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施工单位统一实施的,经受益农户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测、工程预决算、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产业奖补、审计等支出。特色种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按照统一奖补范围和标准,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以实物(种苗)奖补的,实物(种苗)发放到户,经农户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奖补资金拨付到实物组织调运机构。

使用财政整合资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6%提取项目前期费用。其中: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5%由县财政局随项目资金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工程设计、招投标和监理等费用支出;1%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各县级主管部门,主要用于设计评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支出;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局提取1%的管理费。各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全部由县财政局随项目资金拨付到各县级主管部门,用于项目设计及评审、招投标、项目监理、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凭证和资料单独装订成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和开支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不得滞留、挤占、挪用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镇财政审计所报账。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简化报账程序,一个月内完成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项目下达计划、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及预算(图纸)、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资料、施工合同、竣工决算、项目监理报告、验收结论、税务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原始资料等。特色种养项目奖补资金,需提供到户调查核实表、公示资料和户主签字确认汇总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公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县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结果等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村级的项目计划和实施结果以及奖补兑现情况,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局应当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和预算绩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要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开行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项目按照国开行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住建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2017年3月28日印发的《石泉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石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终止。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