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垂玉因保管不善,将石集建(2001)字第00587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垂玉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