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slj-zcwj--2019-0603 | 公开日期: | 2019-08-02 08:35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 泉 县 水 利 局
关于石泉县山峰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石水发〔2019〕78号
石泉县山峰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石泉县山峰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收悉。依据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石泉县山峰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位于石泉县云雾山镇板桥村六组,项目组成包括圈舍、饲料加工车间、饲料储藏地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3432hm2。工程总投资480万元,建设期为12个月。
二、生产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1、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和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文件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8万元。
3、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生产建设中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组织施工,减少水土流失,认真按照批复的水保方案实施,做好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禁止随意扰动和破坏地表、随意倾倒弃土弃渣。
4、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应报石泉县水利局备案。
5、定期向当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6、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成果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
7、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8、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后,试运行六个月内,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进行水土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我局报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石泉县水利局
2019年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