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BM-zfbmzfb-zcwj-zdcq-2019-026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字〔2019〕2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5-17 15:42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建设的通告》(石政发〔2017〕21号)精神,决定对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石泉段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建设的通告》(石政发〔2017〕21号)精神,决定对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石泉段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宁石高速公路项目)。
二、征收范围:云雾山镇银杏坝、铜钱峡、丁家坝、板桥等村;城关镇百乐、古堰、沙河、珍珠河、堡子、城西、红二、二里、新桥、农光、元岭、双桥等村(社区)。
三、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石政办发〔2018〕30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单位:县宁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云雾山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城关镇、云雾山镇征迁办。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八、其他事宜: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本公告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