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zsfpj-pktc--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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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贫困退出工作解读

安康市贫困退出工作解读


今年全市要完成9个县区摘帽、845个贫困村出列、22.9万贫困人口脱贫。现在,距贫困户退出时间不足6个月,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高质量顺利完成脱贫攻坚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实现9个县区整体脱贫摘帽目标,根据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现对贫困退出工作标准及程序作如下解读:

一、全市贫困退出工作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

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任务目标: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主要有: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全部实现通动力电,全面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工作要求:坚持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要量力而行,既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提不切实际的目标,避免陷入“福利陷阱”,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待遇的“悬崖效应”,留下后遗症。

坚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不急功近利,不好高骛远,更加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夯实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基础。要合理确定脱贫时序,不搞层层加码,不赶时间进度、搞冲刺,不搞拖延耽误,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健全贫困退出机制:修订完善扶贫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和贫困县验收指标,对超出“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标,予以剔除或不作为硬性指标,取消行业部门与扶贫无关的搭车任务。改进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中央对贫困县退出进行抽查。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

2020年至2021年年初,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对脱贫摘帽县开展一次普查。

未经省里批准,市级以下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

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到2018年,延安市率先在革命老区实现整体脱贫。

明确规定:脱贫摘帽后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在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

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

(五)《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陕办字〔2016〕72号)

首次明确了我省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即4-7-7标准)。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对陕西省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意见和自查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陕字〔2017〕55号)

明确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细化贫困退出指标,改进第三方评估方式。

1、贫困户退出,在收入、住房、教育、健康等指标全部达标后,经民主评议、群众签字认可和核查公示等程序方可退出。

2、贫困村、贫困县的退出,必须从贫困发生率、收入水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衡量,先由行业部门提出单项验收意见,逐级审查审核,结果按程序审定宣布。

3、不得将预期收入算作当年实际收入,不得把易地扶贫搬迁尚未入住、危房改造项目正在实施、产业项目还未见效的贫困户认定为达标脱贫,不得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简单一“兜”了之,坚决杜绝贫困户当年识别进入、当年标注退出。

(七)省脱贫攻坚指挥部《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陕脱贫发〔2017〕21号)

《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标注备案等程序进行。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标注备案程序进行。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按照县级自查自评、市级初审、省级核查、社会公示、国家评估、批准公告等程序进行。

(八)《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国开办发〔2017〕56号)

实地评估检查:评估综合贫困发生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三项指标,检查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实地评估检查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关注重点地区: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进行重点抽查

结果运用: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西部地区低于3%),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群众认可度高于90%的贫困县提出同意退出的建议。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西部地区高于3%)的,提出当年不予退出的建议。

对于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或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或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贫困县,要由所在省省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复查。

(九)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脱贫发〔2018〕13号)

《通知》进一步明确贫困退出有关指标认定的政策依据、行业标准、认定主体及时间节点。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入户、安全饮水、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安全住房有保障、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村集体经济、贫困发生率等八个方面的指标。

(十)陕西省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陕脱贫发〔2018〕32号)

贫困县退出以实行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为根本遵循,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县级主责;坚持标准程序,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坚持较真碰硬、真考实评;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

实地评估检查由工作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抽调省市纪委监委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实地监督指导贫困退出县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

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按照市级报告审核、实地评估检查、综合评议、结果运用及中央抽查等步骤进行。

综合上述,只要我们学好用好一系列脱贫攻坚政策,坚持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就一定能够把好退出关口,确保退出质量。

二、贫困退出工作的基本原则

《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持质量为先,坚决杜绝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

(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

三、贫困户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三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一)贫困户退出标准和指标认定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以省扶贫办公布数据为准)。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的通知》(陕扶办函〔2018〕315号)规定:

(1)计算周期。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2)核算内容。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照贫困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贫困户家庭常住人口数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在册人口数。

①家庭经营性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活动收入包括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一次性投资,10年折旧计算)等。在计算纯收入时,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自产自用的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不计入内容包括: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现金资助。

②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个人缴纳部分。

贫困户家庭成员为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或在公益性岗位(包括护林员、村保洁员、村公路管护员、村信息员等)就业的,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范围内务工的视为本地务工,所得收入全部计入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外务工的视为外地务工,按工资收入的30%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70%计入工资性收入。

③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合作社、光伏发电及其他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按5-10年折算,量化到具体年度)、土地流转收入,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其中,三年以上的资产收入(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力发电、矿产等)方可计入。

不计入内容包括: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款。

④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在贫困户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主要考虑稳定性的长期收入,包括长期抚恤金、五保金、低保金、养老金、残疾补助、赡养费、高龄补贴和各种稳定性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生奖励扶助金)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当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整体脱贫的非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参照贫困县退出标准)、非贫困县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中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时,五保金、一年及以上低保金和养老金计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缴费合计+财政补贴+存储利息)元÷139。

不计入内容包括: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扶贫小额信贷;临时性补贴、教育补贴、“雨露计划”补助、临时救助金、临时性慰问金、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3)认定程序。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按照县级部门提供收入参照依据、村级测算调查、镇(办)核实录入的程序进行确认。

①每年9月20日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畜牧部门结合本年度农产品价格情况提供农产品产地价格及成本参照表作为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参照依据;由县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县(区),及本市、省内、省外年度务工情况提供分区域务工工资参照表作为农户工资性收入参照依据。

②由村“两委”负责组织,驻村工作队配合,于每年9月底(文件为10月初)对拟退出贫困户和脱贫户(脱贫户是指2016年以来的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进行核算调查,填写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和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其中,村“两委”对已脱贫户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③镇(办)政府结合拟退出贫困户交叉核查工作,对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进行核实确认。确认结果为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并在县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由镇(办)政府负责将确认结果录入到扶贫信息系统。

(4)时间节点。9月30日前,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照拟脱贫户、已脱贫户逐户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有安全住房。

(1)认定标准。

当年拟退出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其中,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规定的标准;有多处住房的,认定最主要的一处住房安全即可。

易地扶贫搬迁认定标准:列入贫困退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入住标准,即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

2018年9月20日全省扶贫办主任会议上省扶贫办领导明确:经请示国务院扶贫办,就贫困县退出评估中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评估认定问题答复如下:一是对住房安全进行评估。对已交付钥匙的集中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如该户因产业发展需要仍需居住在原有住房,且原有住房为安全住房,视为有安全住房;如该户原有住房不符合安全住房标准,虽已拿到新房钥匙,但没有实际入住,仍视为住房不安全。二是对精准帮扶、精准退出进行评估。对已搬迁入住新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由于产业、就业帮扶政策没有落实到位退出的,尽管安全住房没有问题,仍视为错退。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标准:改造后的房屋需达到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实际入住。

(2)认定内容和方法。

易地扶贫搬迁认定内容和方法:①达到入住条件和实际入住核查。集中安置的,通过查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安置房交付钥匙的签字记录,一户一包资料中的入住验收表,必要时可采取电话询问、入户调查的方式,进一步核实搬迁群众领取钥匙及入住情况,现场查看安置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道路、给排水、通电、通讯、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达到入住条件。对当年摘帽县的集中安置对象通过查看户电表、水表的使用情况以及入户查看的方式核实实际入住情况。分散安置的,通过查阅《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住房质量验收表》,同时入户现场核实群众实际入住情况。②建房面积核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面积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得超过25㎡。2016 年及以前开工建设形成的“超面积”问题,按照省脱贫攻坚指挥部会议纪要(陕脱贫会字〔2018〕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超面积超自筹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2018〕78号)、安康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移民搬迁安置房超面积超自筹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安搬迁领导小组办发〔2018〕6 号)文件要求,采取县级政府授权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代持机构与搬迁户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整改,且规范整改到位;2017 年及以后年度实施搬迁的必须严格按照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的规定执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可通过查阅规划设施图、施工设计图、工程验收报告、一户一包等资料与入户调查相印证的办法予以核实;搬迁户自建房可通过查看房屋产权证书或利用测距仪入户实测的办法核实。③到户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核查。建房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 万元、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资金:无论集中或分散安置,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补助办法;自筹资金:以户为单位人均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对统规统建安置项目,通过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凭证、群众自筹资金收据、购房合同等,结合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看搬迁群众是否足额享受了安置房补助政策,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对统规自建及分散安置,通过入户查看“一卡通”核实安置房补助资金是否已按规定标准兑付到位,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内容:①住房安全和入住情况核查。县级住建部门现场核查,逐户验收改造后房屋是否达到住房安全要求,危改对象是否实际入住,并逐户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意见。②建房面积核查。C级危房修缮加固的,不核查房屋面积。D级危房重建的,原则上1至3人户建房面积控制在40-6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房面积不低于13平米、不高于18平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房面积,现场核查建房面积是否符合要求。③补助资金兑付情况核查。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核查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兑付。自建的,现场核查农户“一卡通”和银行回单;统建的,现场核查地方政府、农户、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补助资金支付凭证。

(3)认定程序。

①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

镇级初核。各镇办根据脱贫计划,对照中省政策和贫困退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全住房认定标准及相关要求全面开展查验核实,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形成初核报告,并将报告及《脱贫退出户搬迁安置房达标情况明细表》经镇办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区脱贫办、自然资源局(搬迁办)。

县级自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镇办上报的报告及《脱贫退出户搬迁安置房达标情况明细表》进行核实,形成县级自查报告及《搬迁安置房达标情况自查汇总表》,报送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抄送县级住建部门。

②危房改造贫困户

县级自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住建部门按照贫困户脱贫计划,对照贫困户退出住房安全认定标准,逐户开展核查认定,对改造后符合住房安全房屋出具安全性评定意见;核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落实情况,形成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安全住房认定结果。

③易地扶贫搬迁户、危房改造户之外的其他贫困户

由县级住建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对房屋地基基础、梁、柱、墙体、屋面等部位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农村住房安全性评定意见表,对房屋进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

④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易地搬迁安置户达标认定文件、住建部门核查的危房改造户认定结果和其他住房安全核查结果,统一由县级住建部门逐户出具拟退出户农村房屋安全性评定意见表,汇总形成全县当年脱贫户安全住房有保障认定报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还要以镇为单位,向各镇办出具安全住房有保障认定函。

(4)时间节点。安全住房认定,采取随时达标随时组织认定核查的办法开展,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1)认定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凡年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可推迟至七周岁)的儿童、少年均应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陕教〔2017〕178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控辍保学政策。

(2)认定程序。

县级教育部门按照“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以镇(办)为单位,对照贫困退出标准、控辍保学工作基本制度和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排查,出具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报告,分别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教育部门。同时还要以镇为单位,向镇办出具到村到户的义务教育有保障达标认定函。

(3)注意事项。

①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对象是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2014至2018年已脱贫户、2019年拟脱贫户、未脱贫户、返贫户。

②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须经当地镇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针对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的学生,要落实送教上门(休学一年以内的无需落实送教上门),并收集好送教交上门的印证资料,存入镇级档案。

③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的残疾、智障儿童少年,要通过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要有专门的教学计划,有送教记录。对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适龄残疾儿童,也要进行教育安置,纳入学籍管理。

④外县区就读学生,要具体核实到学生就读的省、市、县、校、年级、班级等情况。

⑤认定报告和认定函的内容既要体现有无辍学和送教上门情况,还要对享受的政策情况进行认定说明。认定报告文件和认定函后面附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休学、辍学、送教上门学生名册。

(4)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1)认定标准。

指从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已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且享受以下政策: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体系。2.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程序;对2016年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稳定脱贫户除外)。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新农合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4.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门诊报销额度较非贫困人口提高20%。5.符合大病集中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救治措施。6.经过”四重“医疗保障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2)认定程序。

由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建档立卡户慢性病患者、住院患者政策落实情况的认定,要逐户逐人查看合疗证、核对参合个人缴费发票,同时对退出的贫困户个人信息与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出具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有保障达标认定报告(包括参合参保、医保政策落实),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还要以镇为单位向镇(办)出具达标认定函。认定报告和认定函文件既要把参加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情况进行认定,还要对慢病患者和住院患者医保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说明,认定函后面要附上到户的参保参合名册。

由县区卫健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户慢病签约服务、大病集中救治情况进行核实,出具建档立卡户慢病签约服务和大病集中救治政策落实情况认定报告,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时还要以镇为单位向镇(办)出具到村到户的慢病签约服务和大病集中救治政策落实情况达标认定函。

(3)时间节点。

8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5、有安全饮水。

(1)认定标准。

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①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②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③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④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均视为饮水不安全。其中,水质检测依据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健委《关于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退出饮水水质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疾控函〔2018〕583号)、《关于贫困退出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陕卫办疾控函〔2018〕968号)执行。

(2)认定程序。

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填写单村到户的花名册和全县到村的汇总表,出具全县拟退出户安全饮水达标认定报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水利局,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安全饮水达标认定函。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特别提示:鉴于今年各县区要整县摘帽,县级行业部门在进行户退出指标认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村、县退出涉及的指标,尤其是安全住房、安全饮水、电力入户等指标,在进行拟脱贫户指标核查认定同时,对非贫困村、户的指标最好一次进行,避免重复劳动。市级各行业部门近期将陆续下发行业指标认定工作模板,请各县区按照模板要求抓好落实。

(二)贫困户退出程序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1、收集信息,核实认定。(9月30日前完成)

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员根据年度计划脱贫户名单,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拟退出户家庭收入情况,详细填写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收入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贫困户家庭,一份存入村级档案。在开展收入测算的同时,同步收集户退出的5个指标印证资料,并结合收入调查表、退出指标印证资料,对每一户拟脱贫户的退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填写贫困户退出村级核实表和贫困户脱贫退出同意书,村级核实表和同意书各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村级档案,一份存入贫困户家庭。

注意事项:镇村在开展入户调查时,开展贫困退出工作要统筹考虑年底动态管理工作,如在入户调查收集信息过程中,统筹兼顾动态管理中的贫困人口自然增减、各项指标信息更新以及脱贫措施采集工作。

2、民主评议,初定名单。

村级根据年度计划脱贫户的入户调查和核实情况,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初步确定拟退出户名单。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注意事项:

(1)参会人员(应到会人员)为全体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不参加民主评议。

(2)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必须是本村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村“两委”换届后经村民选举产生),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人数必须超过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总数的2/3,并现场签到。

(3)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支部书记、第一书记或村主任主持;

(4)村民代表大会必须要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5)会议议程:①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会人数(包含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实到会人数(包含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确定是否可以开会,然后介绍本次会议议程及内容;②领学并讲解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程序及民主评议相关要求;③介绍全村拟脱贫户总体数量和具体人员及家庭情况;④对拟脱贫户逐户进行民主评议;⑤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环节:一是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逐人发表意见;二是从村民代表和村委委员中推选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指定计票人1名,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是填写民主评议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四是汇总民主评议结果。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10月10日前完成)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形成2019年度贫困户脱贫退出名单,并按照公示模板在村内醒目处公示7天,同时要将公示样稿和公示照片(远景、近景)一并存入村级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镇办上报贫困户脱贫退出核查请示,请示后面要附年度拟脱贫退出户花名册。

4、乡镇核查,确定名单。(10月20日前完成)

镇(办)要根据年度脱贫计划情况,制定印发详实的交叉核查工作方案,明确交叉核查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统筹安排好全镇交叉核查工作。乡镇核查环节,镇(办)要根据村级上报的核查请示和名册,按照回避制的要求,安排交叉核查组对每一户拟脱贫退出户进行全面实地交叉核查,并逐户填写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表,交叉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村级档案、一份存入镇级档案。交叉核查结束后,镇(办)要迅速收集各核查组的核查资料信息,及时召开由各核查组成员参加的核查结果审定会,并根据镇(办)审定结果,形成抽查核实请示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请示后面要附年度拟脱贫退出户花名册。

注意事项:镇(办)在审定核查结果时,一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完整的记录整个核查结果审定会的过程,并将会议记录本、交叉核查表、村级上报的请示、镇级上报给县级的请示等资料一并存入镇级档案。

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10月31日前完成)

县级要根据年度脱贫计划情况,制定印发详实的抽查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核实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统筹安排好全县抽查核实工作。县级抽查核实环节,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的要求,对乡镇上报的拟脱贫退出户进行实地抽查,并填写贫困户退出抽查表,抽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村级档案、一份存入县脱贫办。抽查结束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及时收集各抽查组的抽查资料信息,各行业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时召开抽查结果审定会,形成最终结论。审定无异议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乡镇下达贫困户脱贫退出批复,批复后面要附年度脱贫退出户名单。

注意事项:在审定抽查结果时,一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完整的记录整个抽查结果审定会的过程,并将会议记录、抽查表、镇级上报的请示、县级下达的批复、县级行业部门出具的达标认定文件等资料一并存入县级档案。

乡镇收到县级批复后,要依据批复文件,形成到村贫困户退出公告,在退出贫困户所在村公告7天,并将县级批复、公告样稿和公告照片(远景、近景)留存镇级档案。公告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向退出贫困户所在村委会下发贫困户脱贫退出批复(,批复后面要附年度脱贫退出户名单。

村委会收到镇级批复后,要依据批复文件,向年度脱贫户下发贫困户脱贫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脱贫户保存,一份连同镇级下达的批复存入村级档案。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11月10日前完成)

在完成以上五个程序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本县2019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户情况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备案,并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动态调整的时间节点,由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注意录入脱贫措施和搬迁受益情况)。各县区完成脱贫标注后,由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户退出日程安排。

10月31日前,完成民主评议、核实认定、村内公示、乡镇核查、县级抽查、乡镇批准等环节。

11月10日前,完成省、市级备案,在市级监督下进行系统信息标注。

(四)贫困户退出资料清单

1、农户家庭资料

1.1 xx年度贫困户退出申请书

1.2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

1.3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村级核实表

1.4 贫困户家庭享受各项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及收入佐证资料(含产业帮扶、入股分红、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大病报销、收入等)

1.5 xx年度贫困户脱贫告知书

2.村级资料

2.1 全村xx年度退出贫困户名单

2.2 xx年度贫困户退出申请书

2.3 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参会的村民代表签到册、贫困户退出民主评议表及汇总表、村民代表及村委委员名单、会场照片等)

2.4 xx年度全村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2.5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

2.6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村级核实表

2.7 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2.8 召开村委会议审定拟退出贫困户核实结果,形成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的会议记录(签到册、会议记录、会场照片等)

2.9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名单公示及照片资料

2.10 向镇级申报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的请示

2.11 xx年度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工作通知

2.12 镇级对拟退出贫困户交叉核查表

2.13 县级对拟退出贫困户抽查表

2.14 镇级向村级印发的贫困户退出批复

2.15 xx年度全村贫困户退出名单公告及照片资料

2.16 xx年度贫困户脱贫告知书

2.17 贫困户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3.镇级资料

3.1 全镇xx年度退出贫困户名单

3.2 村级向镇级申报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的请示

3.3 xx年度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方案及工作通知

3.4 贫困户退出交叉核查表、核查报告等资料

3.5 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3.6 召开会议审定拟退出贫困户交叉核查结果,形成全镇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的会议记录(签到册、会议记录、会场照片等)

3.7 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贫困户退出抽查核实请示

3.8 县级对贫困户退出抽查核实工作通知

3.9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镇级印发的贫困户退出批复

3.10 镇级向村级印发的贫困户退出批复

3.11 xx年度全镇贫困户退出公告及照片资料

3.12 贫困户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4.县级资料

4.1 全县xx年度退出贫困户名单

4.2 镇级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的贫困户退出抽查核实请示

4.3 贫困户退出抽查核实方案及工作通知

4.4 xx年度拟退出贫困户抽查表、抽查报告等资料

4.5 县级召开会议审定全县拟退出贫困户名单,形成贫困户退出结果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6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镇级印发的贫困户退出批复

4.7 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的全县贫困户退出名单备案报告

4.8 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4.9 贫困户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5.市级资料

5.1 县级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的全县贫困户退出名单备案报告

5.2 市级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的全市各县(区)贫困户退出名单备案报告

5.3 市级行业部门核查认定资料

5.4 贫困户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四、贫困村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三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一)贫困村退出标准和指标认定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1)认定标准。

贫困发生率是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当年年末总人口的比例。根据陕脱贫办函(2018)64号要求,村退出计算贫困发生率时,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全村当年年末总人口数以当年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

在贫困发生率核算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评估时依据错退率和漏评率测算的错退人口和漏评人口、当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等因素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影响,由此造成的贫困人口数计入综合测算贫困发生率。

贫困人口漏评率(人)=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样村中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

贫困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2)认定程序。

①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在拟退出村完成贫困户退出任务后,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查计算,并出具全县拟退出村贫困发生率认定报告,分别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扶贫部门,认定报告后要附到村的贫困发生率认定统计表。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贫困发生率认定函,认定函文件存入村级档案。

②市级扶贫部门收到县级扶贫部门上报的认定报告后,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实,出具全市拟退出村贫困发生率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报告后要附到村的贫困发生率认定统计表。

(3)时间节点。

10月31日前,县级扶贫部门完成认定;

11月15日前,市级扶贫部门完成认定。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

(1)认定标准。

退出村中脱贫户(包括2016年以来已脱贫户、当年拟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算调查的数据为准。按照国开办司发〔2017〕71号文件规定,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各县区国调队或统计局测算认定)。由于统计部门或国调队数据正式发布时间较晚,为确保在年底前如期完成贫困村退出工作程序,计算比重时,分母使用统计部门或国调队出具的预计数据。

(2)认定程序。

①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拟退出村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进行入户测算(可在户退出收入调查时统筹安排)。

②县区统计部门或国调队根据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数据、脱贫户家庭年人均收入数据进行计算,形成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认定报告后面要附到村的收入占比计算表。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收入占比认定函,认定函文件存入村级档案。

③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依据全市调查数据结果,出具全市拟退出村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的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10月1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1)认定标准。

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县级农业部门登记认定,依托集体资产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合作组织指由村集体牵头领办或参与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民管民用的互助合作组织。

陕扶办函〔2018〕318号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①取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②组织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并运转有效。③产权清晰,成员权利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中省清产核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集体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账簿健全;成员确认科学,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合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权利明确。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要有组织章程、内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制度完善,成员监督机制健全。⑤主营业务明确。有明确的主营产业,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⑥建立减贫带贫机制。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折股量化等方式,强化利益联结,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有条件的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获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合作组织标准:①应取得农业、工商、民政等登记注册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注 册登记证书,并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②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依法选举产生,并运转有效。有组织章程、内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③产权清晰,社员权利明确。合作组织成员出资及权益清晰。合作组织与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关系明晰。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接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及村集体资产交由合作 组织经营形成的收益,明确归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所有,并建立股权关系,参与年终分红,或用于设立公益岗位扶贫、村内小型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奖补等。④主营业务明确。有明确的主营产业,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⑤建立减贫带贫机制。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折股量化等方式,强化利益联结,签订稳定的带贫减贫合同,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陕扶办函〔2018〕313号规定:

互助资金组织标准:①完成注册登记、开设资金账户,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协会章程。②协会有办公场所、有管理制度,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规定管好用好互助资金。③按既定程序开展放款、收款资金管理业务,支持贫困村产业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④当前管理和运行中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2)认定程序。

①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果;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退出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将形成的认定结果抄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之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在本部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扶贫部门抄送的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形成本县贫困村退出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达标认定报告,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认定函,扶贫部门逐村出具互助资金组织认定函,存入村级档案。

②市级农业部门依据县级提供的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报告,组织农业、扶贫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不低于退出村的20%),对县级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认定报告,报送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8月31日前,完成县级认定。

9月30日前,完成市级核查。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1)认定标准。

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

行政村路基、路面技术标准满足中、省有关规定。其中,行政村沥青(水泥)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新开工项目路面宽度为4.5米);深度贫困村中30户以上自然村路面宽度为3.5米;通村公路“油返砂”整治路段在原有路面基础上进行改造,宽度原则上维持原有路面宽度。

(2)认定程序。

①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完成贫困村交通脱贫建设任务后,应按照《行政村贫困退出通沥青(水泥)路达标自查评分表》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打分,形成拟退出贫困村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交通运输局。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拟退出村通沥青(水泥)路达标认定函。

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县级提交的认定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认定。认定工作釆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于认定达标的出具市级达标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实。

5、有安全饮水。

(1)认定标准。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2)认定程序。

①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形成拟退出贫困村达标汇总表,出具全县拟退出村安全饮水达标认定报告,分别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部门。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安全饮水达标认定函。

②市级水利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的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20%的退出村比例实地进行现场抽查,形成拟退出贫困村安全饮水达标市级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1)认定标准。

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达到以下建设标准:①220伏线路送电到户(包括偏远地区独立光伏发电的送电入户工程),确保居民照明、电器可以使用;②计量方式采用“一户一表”的方式。③行政(贫困)村通动力电。

已通过移民搬迁安置、又自行回迁至老宅的贫困户,不计入核查范围。

(2)认定程序。

①电力入户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该村供电的基层供电所和村“两委”共同对电力入户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该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加盖供电所(供电所无公章的,由供电所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公章,报送县级供电部门。认定结果包括该村总户数、通电户数、电力入户率等信息。

②县级供电部门,依据供电所上报的核实认定情况逐村进行抽查核实,抽查10%的农户,形成电力入户指标达标认定结果,报送县级发改部门。县级发改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退出村比例进行核查,形成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发改部门。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拟退出村电力入户及通动力电认定函。

③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供电部门适时对县级发改部门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情况按照不低于20%退出村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拟退出村电力入户达标认定市级核查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工作。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1)认定标准。

标准化卫生室是指: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

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为服务。

(2)认定程序。

①由县卫健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村,按照标准化卫生室相关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达标认定报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卫健委。同时,还要以村为单位逐村出具达标认定函。

②市卫健委按照不低于20%的退出比例实地进行核查,形成市级核查达标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8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9月30日前,完成市级复查认定。

(三)贫困村退出程序

根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贫困村退出要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等程序进行。具体按以下操作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10月10日前完成)

镇级要根据时间节点,组织召开贫困村退出民主评议大会,征得拟退出村“两委”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退出村名单。

召开民主评议大会注意事项:

(1)参会人员:全镇所有行政村“两委”负责人,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

(2)乡镇相关干部列席会议,但不参与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会由镇办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持;

(4)民主评议会要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5)会议议程:①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民主评议会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确定是否可以开会,然后介绍本次会议议程及内容;②领学并讲解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程序及民主评议相关要求;③介绍全镇拟退出贫困村脱贫攻坚情况;④对拟退出村进行民主评议;⑤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环节:一是参加会议的村“两委”负责人逐人发表意见;二是从参会的村“两委”人员中推选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指定计票人1名,会议表决通过;三是填写民主评议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四是汇总民主评议结果。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10月15日前完成)

民主评议结束后,根据初步确定的拟退出村名单,镇(办)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收集村退出的7个指标认定资料,对每一项指标完成情况逐村进行实地核实,填写村贫困退出核实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村委会,一份留存镇(办)。

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10月25日前完成)

核实认定完成后,根据核实的达标情况,按照公示模板在村内醒目处公示7天,同时要将公示样稿和公示照片一并存入镇级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办)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贫困村脱贫退出核查请示。

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11月10日前完成)

县级要根据年度脱贫计划情况,制定印发详实的交叉核查工作方案,明确核查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统筹安排好全县交叉核查工作。

县级核查环节:要根据乡镇上报的核查请示,按照回避制的要求,安排交叉核查组对每一个脱贫退出村进行全面实地交叉核查,并逐村填写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表,交叉核查表一式3份,一份存入村级档案、一份存入镇级档案、一份留存县级。交叉核查结束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迅速收集各核查组的核查资料信息,及时召开由各核查组成员参加的核查结果审定会,并根据审定结果,按照公示模板在退出村的所在镇公示7天,同时要将公示样稿和公示照片(远景、近景)一并存入县级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贫困村脱贫退出抽查请示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请示后面要附年度脱贫退出村名单。

注意事项:县级在审定核查结果时,一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完整的记录整个核查结果审定会的过程,并将会议记录本、交叉核查表、镇级上报的请示、县级上报给市级的请示等资料一并存入县级档案。

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公告。(11月30日前完成)

市级要根据年度脱贫计划情况,制定印发详实的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统筹安排好全市抽查核实工作。

市级抽查核实环节: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县区上报的脱贫退出村进行实地抽查,并填写贫困村退出抽查表,抽查表一式3份,一份存入村级档案、一份存入县级档案、一份留存市脱贫办。抽查结束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及时收集各抽查组的抽查资料信息,各行业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时召开抽查结果审定会,形成认定结果。审定无异议的,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县区下达贫困村脱贫退出批复,批复后面要附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注意事项:在审定抽查结果时,一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完整的记录整个抽查结果审定会的过程,并将会议记录、抽查表、县级级上报的请示、市级下达的批复、市级行业部门出具的达标认定文件等资料一并存入市级档案。

根据贫困村退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县级收到市级批复后,要依据批复文件,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乡镇下达贫困村脱贫退出的批复,批复后面附2019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2019年度贫困村退出名单,按照公告模板,在脱贫退出村所在乡镇醒目处进行公告。

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12月5日前完成)

在完成以上五个程序后,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本市2019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村情况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备案,并在省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动态调整的时间节点,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三)贫困村退出日程安排

11月10日前,完成民主评议、核实认定、乡镇公示、县级核查、社会公示等环节。

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抽查、县级批准等环节。

12月5日前,完成省级备案,并在省级监督下完成系统信息标注。

(四)贫困村退出资料清单

1.村级资料

1.1xx年度贫困村退出申请、自查自验报告

1.2xx年度镇级对贫困村退出核实表

1.3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1.3.1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资料

1.3.2县级统计部门或国调队出具的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占比认定资料。

1.3.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认定资料

1.3.4县级交通部门出具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认定资料

1.3.5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安全饮水认定资料

1.3.6县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电力入户认定资料

1.3.7县级医保、卫健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资料

1.4xx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公示及照片资料

1.5xx年度县级对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表

1.6xx年度市级对贫困村退出抽查表(抽查村做好资料留存)

1.7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镇级印发的贫困村退出批复、县政府批准退出公告截图

1.8贫困村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2.镇级资料

2.1全镇xx年度退出贫困村名单

2.2xx年度贫困村退出申请、自查自验报告

2.3贫困村退出民主评议会议资料(含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册、贫困村退出民主评议表及汇总表、会场照片等)

2.4xx年度贫困村退出核实表

2.5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2.5.1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资料

2.5.2县级统计部门或国调队出具的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占比认定资料。

2.5.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认定资料

2.5.4县级交通部门出具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认定资料

2.5.5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安全饮水认定资料

2.5.6县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电力入户认定资料

2.5.7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资料

2.6召开会议审定贫困村退出核实结果,形成拟退出贫困村名单会议记录

2.7xx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公示及照片资料

2.8申报贫困村退出的核查请示

2.9县级对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的工作通知

2.10xx年度县级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表

2.11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镇级下达的贫困村退出批复、县政府批准退出公告截图

2.12贫困村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3.县级资料

3.1全县xx年度退出贫困村名单

3.2镇级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的贫困村退出核查请示

3.3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方案及工作通知

3.4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表、核查报告等资料

3.5县级行业部门认定资料

3.5.1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资料

3.5.2县级统计部门或国调队出具的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占比认定资料。

3.5.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认定资料

3.5.4县级交通部门出具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认定资料

3.5.5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安全饮水认定资料

3.5.6县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电力入户认定资料

3.5.7县级医保、卫健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资料

3.6召开会议审定贫困村退出交叉核查结果,形成拟退出贫困村名单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3.7xx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公示及照片资料

3.8申报贫困村退出抽查的请示

3.9市级贫困村退出抽查工作通知

3.10xx年度市级对拟退出贫困村抽查表

3.11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县级印发的贫困村退出批复

3.12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镇级印发的贫困村退出批复

3.13全县贫困村退出名单公告及照片资料

3.14贫困村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4.市级资料

4.1县级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的贫困村退出抽查请示

4.2贫困村退出抽查方案及工作通知

4.3xx年度贫困村退出抽查表

4.4市级行业部门核查认定资料

4.4.1市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资料

4.4.2市级国调队出具的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占比认定资料。

4.4.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认定资料

4.4.4市级交通部门出具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认定资料

4.4.5市级水利部门出具的安全饮水认定资料

4.4.6市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电力入户核查认定资料

4.4.7市级医保、卫健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有保障认定资料

4.5召开会议审定贫困村退出抽查结果,形成贫困退退出名单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6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县级下达的贫困村退出批复

4.7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省级上报的全市贫困村退出名单备案报告

4.8贫困村退出其他佐证资料

五、贫困县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

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三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一)贫困县退出标准和指标认定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1)认定标准。

贫困发生率是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在贫困发生率核算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评估时依据错退率和漏评率测算的错退人口和漏评人口、当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等因素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影响,由此造成的贫困人口数计入综合测算贫困发生率。

贫困人口漏评率(人)=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样村中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

贫困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2)认定程序。

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在完成贫困户退出任务后,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查计算,形成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报告后要附系统截图(剩余贫困人口数、2014年底农村户籍总人口数)。

(3)时间节点。

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认定:

(1)认定标准。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国调部门等法定数据认定。

(2)认定程序。

①由县统计部门或国调队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文件,出具贫困县退出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的自查认定报告,分别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

②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依据全市调查数据结果计算出全市拟退出县收入占比,并出具贫困县退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占201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认定报告,分别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报告后面要附上到县区的收入占比测算表。

注意事项:市、县在计算收入占比时,如果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贫困县退出时未能确认的,可由统计部门或国调队提供预计数据,并出具认定报告。

(3)时间节点。

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3、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

(1)认定标准。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

行政村路基、路面技术标准同贫困村退出认定标准。

(2)认定程序。

①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自查工作后,形成贫困县退出自查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报告后面要附上全县贫困退出交通达标认定项目图、到村的通沥青(水泥)路达标情况表。

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县级提交的认定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对于达到认定标准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形成贫困退出市级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公路局。认定报告后面要附上到县的通沥青(水泥)路达标评分表、到县到行政村的通沥青(水泥)路核查认定汇总表。

③省公路局对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拟退出贫困县认定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认定结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于未通过抽查、认定的拟退出贫困县(区),在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复审。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实认定。

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

(1)认定标准。

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

(2)认定程序。

①县级对标自查。县级水利部门在全面完成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的基础上,适时对拟退出贫困县全县农户的安全饮水情况进行全面对标自查,逐镇逐村逐户统计饮用自来水的人口数量,计算出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形成贫困县退出自查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水利部门。认定报告后附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统计汇总表、全县到村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统计表。

②市级核查认定。市级水利部门接到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对县级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达到认定标准的,出具全市贫困县退出安全饮水达标认定报告,分别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水利部门,报告后面要附上到县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统计汇总表、到村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统计表。

③省级抽查审核。省级水利部门接到市级对拟退出贫困县的认定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适时组织对拟退出贫困县安全饮水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认定。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1)认定标准。

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建设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2)认定程序。

①县级自查。电力入户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供电部门对全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认定结果报送县级发改部门。县级发改部门适时组织力量核实后,将贫困县退出自查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发改部门。认定报告后面附全县到村的电力入户达标情况统计表。

②市级初审。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供电部门适时对拟退出贫困县电力入户进行抽查核实,达到标准的,形成贫困县退出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发改部门。认定报告后面要附上到县到村的电力入户达标情况统计表。

③省级复核。省级发改部门适时会同省级供电部门对拟退出县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送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认定。

6、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

(1)认定标准。

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达到97%。其中,对有多处住房的农户,认定最主要的一处住房是否安全即可。安全住房认定标准同贫困户退出认定标准。

(2)认定程序。

①县级自查。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搬迁户安置房安全认定结果,以及本部门危房改造实施后安全住房认定和全县(除搬迁户、危房改造户外)其他农户现有住房安全认定结果,综合测算出全县安全住房农户的比例,并形成贫困县退出全县农户安全住房自查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住建部门。

②市级抽查。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抽查,形成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达标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住建部门。

③省级核查。省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形成省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抽查认定。

7、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1)认定标准。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享受政策同贫困户退出认定标准。

(2)认定程序。

①县级医保、卫健部门对照标准,组织自查认定,形成贫困县退出自查达标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医保、卫健部门。

②市级医保、卫健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贫困县的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贫困县退出市级达标认定报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医保、卫健部门。

③省级医保、卫健部门组织对市级报送的拟退出贫困县达标认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拟退出贫困县省级审核意见报告,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8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9月30日前,完成市级初审。

特别提示:根据省扶贫办2018年11月28日《贫困县退出县级自查自评、市级核查工作导引》,关于贫困村集体经济和义务教育有保障也需要行业部门出具认定文件的要求,因此对这两项指标明确如下:

8、90%以上的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

(1)认定标准。

与贫困村退出认定标准一致。

(2)认定程序。

①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结合本部门对贫困县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的核查认定结果,县级扶贫部门对贫困县退出村“互助资金组织”的核查认定结果,形成贫困县退出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自查达标认定报告,分别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告后面要附到村的认定统计表(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认定报告后,组织人员逐县进行抽查核实,出具全市贫困县退出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报告,分别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告后面要附到村的认定统计表(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3)时间节点。

8月31日前,完成县级自查认定。

9月30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9、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

(1)认定标准。

与贫困户退出认定标准一致。

(2)认定程序。

①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出具贫困县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自查达标认定报告,分别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教育部门。认定报告文件后面要附贫困县退出义务教育达标认定表、到村的达标汇总名册,汇总名册要能体现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休学、辍学、送教上门、享受政策等情况。

②市级教育部门收到认定报告后,组织人员逐县进行抽查核实,出具全市贫困县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报告,分别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教育部门,认定报告后面要附到县的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表、到村的达标汇总名册,汇总名册要能体现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休学、辍学、送教上门、享受政策等情况。

(3)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认定。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认定。

(二)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1、“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含95%)以上、群众认可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2%(运用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

2、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3、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

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三)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

1、县级自查自评

(1)自查内容

①拟退出贫困县脱贫攻坚成效。主要包括贫困县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以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中、省脱贫攻坚重大政策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情况;

②县级退出程序履行情况。主要包括贫困户、村、县退出标准及程序执行情况;

③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情况。重点对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陕脱贫办发〔2018〕18号)进行自查;

④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情况。

(2)组织领导

贫困县退出县级自查自评工作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自查自评工作组,具体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3)自查自评范围

县域范围内所有乡镇

(4)进度安排

县级自查自评工作原则上11月15日开始,11月30日前结束。

第一阶段,制定自查自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县级自查自评工作,成立自查自评工作组、组织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分组开展县级自查自评工作,形成小组自查自评报告;

第三阶段,形成县级自查自评报告,提交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阶段,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申请市级核查。

(5)方式方法

县级自查自评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部门自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关注贫困发生率、漏评、错退的问题。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①抽样调查。按照乡镇全覆盖的原则,全县抽取样本户不少于800户,脱贫户与非建档立卡户比例为7:3,60%的样本户放在位置偏远地区。

②重点抽查。对位置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进行重点抽查。重点关注特殊贫困群体。对于当年返贫户、抽样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到全覆盖。

③村组普查。在样本村中,每镇至少选择1个村民小组开展普查。

④座谈访谈。与乡镇领导、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进行座谈访谈。重点关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退出情况、扶贫项目精准安排情况、精准帮扶实施情况、后续巩固脱贫退出成果等情况。

⑤部门自查。就行业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县级行业部门认定情况进行自查。

(6)贫困县退出县级自查自评资料目录

11月30日前,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自查自评及相关佐证资料以纸质档案形式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一式4份,附电子版)。

第一册:XX县贫困县退出自查自评资料

(1)关于对XX县开展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的申请(附XX县贫困县退出自查自评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基本情况;②脱贫攻坚工作总体情况;③中省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④中省市各方面反馈问题和自查问题整改情况;⑤县级退出程序履行情况和自查自评工作情况;⑥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情况;⑦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⑧自查自评结果(包括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群众满意度情况);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贫困县退出自查自评工作方案

(3)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形成贫困县退出结论意见的会议纪要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册:XX县贫困县退出自查自评佐证资料

(1)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贫困发生率相关截图及核查测算结果认定文件

(2)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达标认定文件

(3)县级交通部门出具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达标认定文件

(4)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安全饮水达标认定文件

(5)县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电力入户达标认定文件

(6)县级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安全达标认定文件

(7)县级卫健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有保障达标认定文件

(8)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贫困村集体经济达标认定文件

(9)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义务教育有保障的认定文件

(10)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11)3-5个脱贫攻坚特色亮点典型案例

(1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市级核查

(1)核查内容

①拟退出贫困县脱贫攻坚成效。主要包括贫困县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总体部署,中、省脱贫攻坚重大政策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情况;

②县级退出程序履行情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自查自评开展情况及自评结果,贫困户、村、县退出标准及程序执行情况;

③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情况。重点对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陕脱贫办发〔2018〕18号)进行自查;

④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情况。

(2)组织领导

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工作由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市级核查工作组,对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工作负责。核查工作组下设多个工作小组,具体分县实施核查工作。

(3)核查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过自查自评,申请退出的贫困县。

(4)进度安排

市级核查工作原则上12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制定市级核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市级核查工作, 成立核查工作组,组织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完成拟退出贫困县报告审核工作;

第三阶段,分组开展市级核查工作,形成分县核查报告;

第四阶段,形成市级核查报告,提交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阶段,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申请专项评估检查。

(5)方式方法

市级核查采取报告审核、实地核查、审定上报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①报告审核。由市级核查工作组对拟退出贫困县提交的核查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退出程序、“三率一度”(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以上、贫困发生率低于3%、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及行业部门认定文件。

②实地核查。市级核查工作组对符合实地核查条件的拟退出贫困县派出工作小组实地核查。

一是听取汇报。听取拟退出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总体情况和贫困退出自查自评情况、中省脱贫攻坚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及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情况等汇报。

二是查阅资料。重点查阅贫困户、贫困村退出相关工作方案制定、退出程序和标准执行、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及市县行业部门认定情况等。

三是抽样调查。每县抽取样本户不少于300户,其中脱贫户与非建档立卡户比例为7:3;每县抽取样本村不少于10个,其中退出村与非贫困村比例为4:1;重点关注位置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和特殊贫困群体;在样本村中,每县选取5个村民小组进行普查。样本户、村的抽取不得与县级自查自评重复。

四是部门核查。就行业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市县行业部门认定情况进行自查。

五是座谈访谈。与县级领导、县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镇村干部等座谈访谈,了解本县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落实、帮扶工作成效、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后续巩固脱贫退出成果等情况。

六是形成报告。根据核查情况,形成分县核查报告。

③审定上报。市级核查工作组对分县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后,提请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贫困县退出意见,以市为单位报送申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开展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的报告。

(6)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资料目录

12月31日前,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市级核查及其佐证资料以纸质档案形式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一式4份,附电子版)。

第一册:XX市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资料

(1)X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对XX县等开展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的申请(附XX市关于XX县等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的报告

X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申报XX市XX县等贫困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的报告。主要包括:①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基本情况;②脱贫攻坚总体情况,涵盖中省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市县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约束机制落实情况;③县级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④市级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行业部门核查认定情况;⑤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情况;⑥市级对贫困县退出的意见;⑦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X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开展XX县等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的工作方案

(3)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形成贫困县退出意见的会议纪要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册:XX市贫困县退出市级核查佐证资料

(1)市级扶贫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贫困发生率相关截图及核查测算结果认定文件

(2)市级统计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达标认定文件

(3)市级交通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达标认定文件

(4)市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安全饮水达标认定文件

(5)市级发改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电力入户达标认定文件

(6)市级住建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住房安全达标认定文件

(7)市级卫计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基本医疗有保障达标认定文件

(8)市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贫困村集体经济达标认定文件

(9)市级教育部门出具的拟退出贫困县义务教育有保障的认定文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省级专项评估检查

(1)总体原则: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县级主责;坚持标准程序,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坚持较真碰硬、真考实评;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

(2)评估机构: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办会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3)方法步骤: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按照市级报告审核、实地评估检查、综合评议、结果运用等步骤进行。

第一步:报告审核

①核实退出指标。贫困县退出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电力网络、安全饮水、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安全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村集体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贫困县退出的标准,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相关市必须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评估检查。

②审查退出程序。贫困县是否严格按规定完整履行了县 级申请、市级核查、指标认定和审定等程序。退出程序不完整、材料不完备或有明显缺陷的,相关市必须在15个自然日内补充完善。逾期的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评估检查。

③核查贫困发生率。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我省贫困县退出认定确认的信息,核查退出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发生率,高于3%的,不安排实地评估检查,直接提出不予退出的建议。

第二步:实地评估检查

①确定评估检查机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②实地评估检查内容:主要评估综合贫困发生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三项指标,检查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安排及贫困县约束机制执行等情况。

③实地评估检查方式: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等相结合的方式(县均1000户,脱贫户600户、非建档立卡400户;乡镇全覆盖)。

一是抽样调查。按照科学抽样要求,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建档立 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进行分类、分层抽样。每个县按照95%置信 区间、3%误差抽取1000户左右,其中脱贫户600户、一般户400户,涉及20—30个行政村,确保覆盖所有乡镇。

二是重点抽查。对申请退出贫困县,50%的样本村、样本户要在位置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镇村重点抽查;50%在县内随机抽取。

三是村组普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普查、排查、参与式调查等方式,对抽查村漏评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县均普查排查8-12个村组,县均完成疑似漏评户调查约400户。

四是座谈访谈。通过县乡村干部座谈访谈、项目查看、资料查阅等,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帮扶工作成效、后续帮扶计划和巩固提升工作安排、贫困县约束机制执行等情况,调查对县退出是否认可等。

五是问题沟通。在确保独立、公正的前提下,将评估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反馈地方,地方有异议的,允许解释说明,做到问题发现准确、判断依据扎实,经得起质疑,确保评估检查结果真实、可靠,干部服气、老百姓认账。

④评估关注重点:

一是关注位置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

二是关注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危房户、重病户、残疾人户等群体;

三是关注脱贫退出的稳定性、持续性。

第三步:综合评议

工作组结合市级报告、实地评估检查等情况,对各退出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情况报告,提出评估检查结果建议,提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宣布退出,并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抽查。

第四步:结果运用

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的,由省人民政府 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3%的,当年不予退出。对于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或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或退出认可度低于90%的贫困县,由所在市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整改,并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复查。

4、镇坪县专项评估抽样情况及特点

(1)抽查范围广。全县共有7个镇、58个行政村(贫困村43个)、363个村民小组、农村户籍人口15743户46057人,贫困人口5673户16099人。本次第三方评估抽查该县7个镇、22个村、1497户。抽查镇7个,实现100%全覆盖;抽查村数占全县村总数38%;其中,抽查已出列村16个,占全县贫困村总数37%;抽查非贫困村6个,占全县非贫困村总数40%;抽查贫困户631户,占全县贫困户总数11%;抽查非贫困户866户,占全县非贫困人口11.6%;共计抽查1497户,远远超过专项评估方案所说的1000户。

(2)重点很突出。脱贫村抽查的重点是:当年脱贫户达到50户以上,且道路通达度差、人口规模大、贫困发生率高、特殊类型人口多(危改户、低保户、重病户、重残户)的村;非贫困村抽查重点是: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和建档立卡户少的村。在脱贫户的抽样上:建档立卡脱贫户在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抽取比例大体一致。不仅关注抽查镇的边角村,也重点抽查了镇政府所在周边村,全县抽查的22个村中,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村有8个,占比36%。

(3)普查全覆盖。在所抽查的22个村中,至少每个村对1个村民小组进行了普查,全县共普查村民小组24个,占全县村民小组总数6.6%,超出工作方案所说的8-12个,实现了村村全覆盖。而且普查组一般确定在位于边角、通达度差、特殊人口多的组。

特别提示:以上标准和程序在工作中请结合市脱贫办评估考核组印发的《贫困退出操作规程》一并执行。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