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nlkjj-qnhn--2018-0219 | 公开日期: | 2018-11-15 09:42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泉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农林科技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供电分公司
2018年11月12日
石泉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贫困户家庭增收,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8〕8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的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产生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村级收益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实施。
第四条 在脱贫攻坚期内,光伏扶贫电站30%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光伏扶贫电站运维、聘请人员工资、土地流转费用、前期建设补偿款等支出和壮大集体经济;70%的收益分配给“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低保户中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不含五保户)。脱贫攻坚结束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集体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维护、公益性岗位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五条 县级可建立光伏扶贫周转金制度,针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财政补贴部分,每年年初向县供电分公司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年底按实际需补贴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县农林科技局(农经站)、相关镇政府要实行“专账管理”,在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设立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会计科目,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转资金的承接。
第七条 县供电分公司要根据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每季度向县农林科技局(农经站)提供各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明细台账及资金结算明细台账,发电收益按季度结转到县农林科技局(农经站)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账户。县农林科技局(农经站)每季度按照相关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算额度,分别划拨至所在镇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镇政府根据相关村的到户收益分配明细台账,于每年8月底前将收益资金拨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 相关村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到户收益分配明细台账,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并于年底公示收益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县扶贫局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信息、分配信息等录入光伏扶贫子系统,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县发改、扶贫、财政、农林科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收益不入账、入账不及时、挪作他用的,移交纪委监委、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