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fbmrsj-zcwj--2018-03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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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泉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人社发〔2018〕117号

关于印发《石泉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石泉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1日


石泉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实行岗位聘任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初级职称、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职称和基层中级职称的认定适用本细则,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职称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初审和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各系列主管部门对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成立认定委员会,负责申报认定中级职称人员的评价;县人社部门负责认定结果的确认与发文。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申报职称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业务能力水平。

第五条 全日制中专学历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续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全日制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取得国家认可的后续大专学历,工作满2年,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国家认可的后续中专学历,工作满4年,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者,其初任职称资格,可认定中级职称。

第八条 在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20年,具有省级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聘任初级职称满5年,年度连续考核合格且单位具有中级空缺岗位,可申报认定基层中级职称;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基层中级职称资格在县乡单位聘任有效,调离基层单位,职称资格需转评确认。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行业,申报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 申报认定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需完成8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认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需完成1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职称认定申报资料(1至4项为初级职称认定申报资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需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安康市资格证书办理申报表》;

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6.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材料;

7.公示证明;

8.公开监督卡。

第十二条 职称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1.申请。个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认定资料;

2.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职称认定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业绩,提出考核意见;

3.公示。用人单位对审核通过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情况在单位公开场所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出具《公示证明》,按认定职称系列将认定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

4.评价。主管部门对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复审,认定中级职称的,需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认定材料报县人社部门;

5.发文。县人社部门确认发文。

第十三条 外市调入我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原已获得技术职称的,需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省、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其中符合评审(认定)程序和任职条件的,换发给任职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重新参加评审。确认申报资料:

1.《安康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需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职称证书;

5.任职资格评审(认定)表复印件(需档案托管部门加盖公章);

6.《安康市资格证书办理申报表》。

第十四条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新的职称系列转换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 中、高级职称转换评审,按职称评审权限和程序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转换评审;初级职称按参照认定程序进行转换认定,转换认定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专业)转换审批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需职业资格证书);

3.职称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材料(教师系列需提供近一年备课教案);

6.《安康市资格证书办理申报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计入失信人员黑名单,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视情节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申报职称认定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负责,于申报材料上盖章;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派驻纪检组)成员、工会、人事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单位考核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由监督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填写“公示监督卡”,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复核,并对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成立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认定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评价。认定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重点评价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等;对教育教学人员,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评价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实绩;对工程技术人员,重点评价其提高工程质量、推进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评价其服务“三农”、技术推广应用、科普知识宣传、促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由5位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在本行业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的专家评委组成;认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向外界透露其委员会专家身份;认定评价工作期间,禁止私自与申报认定对象联系;不得泄露认定评价过程中的评议、讨论、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条 认定委员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评价、独立评价、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申报人员一视同仁,实事求是的评价申报人员学术水平、技术能力、业绩成果;认定委员会成员有亲属参加职称认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委员会的认定评价工作,影响认定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认定过程及结果、认定委员会评价情况及结果等。会议记录与申报认定资料归档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认定评价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视情节采取暂停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认定委员会成员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称认定工作监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的重点是:执行职称认定政策是否准确,评价委员会评价标准把握是否适当,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发现单位、部门、认定委员会有不符合政策规定进行认定或认定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所申报认定职称专业应与工作岗位专业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认定,已认定职称的人员,撤消其职称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情节严重的在全县通报批评:

1.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3.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4.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5.其他严重违反职称认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在县域内民办教育机构、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参照本细则认定初级职称,认定资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2.非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3.基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

4.公示证明

5.公开监督卡

6.安康市资格证书办理申报表

7.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专业)转换审批表

8.安康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