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fbmrsj-rcrs--2018-0005 | 公开日期: | 2018-03-08 08:3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石人社发〔2018〕23号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泉县财政局转发《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见习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度。现就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中、省驻石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够提供适合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二)拥有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并具有独立财务;
(三)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指导老师;
(四)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垫支见习生活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六)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陕西省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2);
(三)陕西省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五)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审核考察。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完成资料审核,并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岗位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填写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审核考察意见表。
(三)认定公布。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考察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县人社局发文认定。同时,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公布一次见习单位认定情况,并报送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在本通知下发前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作废。
三、见习单位的管理
经县人社局正式审批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年度开展见习运行情况考核合格的,其见习单位资格长期有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县人社局发文取消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为见习基地。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未接收符合条件人员见习;
(二)连续两年实际接收见习人数少于当年见习计划的50%;
(三)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时间,套取、骗取见习补贴;
(四)违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
(五)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六)见习工作不接受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监管与指导;
(七)由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终止见习单位资格,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社局审定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见习对象为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根据上级政策,我县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在脱贫攻坚期间,见习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其见习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不低于见习补贴标准(目前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按月向见习人员垫支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在就业见习补贴受理期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见习补贴。见习期内,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每月2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有关要求
即日起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均可开始申报,分季度审核认定。凡是未经申报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和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申报地点: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县城环城北路东延段就业社保中心四楼)
联系电话:6310802 6311760
附件1:(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附件2:(陕西省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
附件3:(陕西省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7 日
抄送:归档。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