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D-fwzxxgtj-zcwj--2018-0154 公开日期: 2017-05-2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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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省对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群众土地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省的相关决策部署,有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规划管控

1、科学布局国土空间。切实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边界、城镇建设边界、和生态保护边界划定工作,统筹安排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及需要整治的土地。在优先划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

2、强化土地规划刚性约束。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工作,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编制修订其他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实施。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涉地事项,必须提前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预审一律不予通过。各镇对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严守耕保红线

3、严守耕地红线。积极推进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线性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禁借农用地流转、设施农业、临时用地之名搞非农建设。生态退耕应依据国家批准的退耕和耕地保有数量,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6万亩,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20.5万亩。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间上坚持“先补后占”。积极挖掘、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国土、农业、林业及各镇要加强工作衔接,共同为补充耕地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5、落实耕保责任。各镇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镇应定期将辖区内耕地保护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报告。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各项分类考核评价中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对各镇、各部门耕地保护措施落实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保政策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有效促进科学发展

6、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进一步强化年度储备、供应、出让等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用地预申请制度。各镇、各部门、各项目单位拟用地的,应主动向国土部门进行预申请,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国土部门应根据相关计划、规划,用地申请情况和土地市场状况,妥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一般性项目用地未进行预申请或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当年不予审批供地。

7、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不向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城镇建设详规、单体建筑设计都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各部门应严把招商引资、用地预审、立项备案、土地供应、规划设计等关口,用地面积必须以平面米为计量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用地项目,必须进行调整、核减,否则不得审批通过。农村宅基地必须执行“一户一宅”和规定的面积,对陕南移民搬迁、农村集中安置点建房,必须对人均占地面积、配套设施占地比率、建筑容积率等进行管控,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批地、供地。

8、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中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措施,推进新一轮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创建。各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及部门管理主导的用地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责。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新增用地消耗率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加大对批而未征、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积极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供地率和使用效率。因机构变化、乡镇撤并、区域调整等造成的空闲土地,统一纳入储备,按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原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一般性工业、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闲置、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确保我县2015年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控制在8.5%以上。

9、加强土地利用全程监管。从项目用地预审开始,直至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对土地利用情况全程进行监管,重点做好批后监管和动态巡查工作。健全完善用地信息现场公示、开竣工申报、闲置预警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备土地供应方案、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内容,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对不按时开竣工,擅自突破用地范围,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不达标等违约情况,依法进行处理,造成闲置的,严格按照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做好土地出让工作

10、坚持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执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其他用途土地若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提高招标、拍卖在土地出让中的比例。严禁土地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严禁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协议出让,严禁以招商引资、补办用地手续等名义规避和干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1、做好地价款征缴工作。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等土地收益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土部门统一核定,财政部门统一全额收取。单宗土地首次缴纳价款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全部价款一律前置于办理土地登记之前全额缴纳。凡未按规定标准缴清全部出让金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收、免收、缓收、漏收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严禁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以土地出让金为优惠条件。国土、财政、法院、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力追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对确实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五、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12、严格履行征收程序。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和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取得合法农转征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实施征地、供地、办理用地批准及其他涉地审批手续,不得先行占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农村集体或农户签订协议非法圈占、买卖集体土地。取得合法农转征批准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县国土局、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中心或其他县政府授权部门实施征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风险评估、公告公示、调查登记、听证等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13、合理进行补偿安置。严格执行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合理适当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具体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经批准,严禁随意或提高。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对县政府确定的征地项目,由县财政提前统筹安排补偿资金,确保“先补偿、后用地”。征地补偿款必须由财政拨款,实施征收部门统一兑付,纳入宗地成本核算,不得由用地方自行向农民支付补偿安置款。积极探索“留地、入股、返还实物”等安置途径,进一步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4、落实农民财产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产权支撑。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六、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15、各镇、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石政发〔2013〕24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本次机构改革后,土地管理的关口进一步下移,各镇必须对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占补平衡、节约集约利用、动态巡查监管、农村宅基地审批、违法用地制止查处等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履行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密切配合,支持协助国土部门和各镇开展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在自身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对自身主导管理的用地项目,应积极引导、监管其依法依规用地。

七、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严格违法责任追究

16、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要继续保持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土地动态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坚决制止未批先用、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破坏耕地、损毁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边查处边占地、边整改边违法的问题,要密切关注,严格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各镇、各部门必须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要求,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17、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不依法履行职能,徇私舞弊、压案不查、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部门要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查处。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依法依纪处理。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执法监察和维护群众权益等各项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共同管理责任,并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共同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