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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城乡居民养老经办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和《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4〕1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并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县、镇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和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者首次参保的办理程序:

(一)参保申请。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彩照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二)村受理。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保站)。

(三)镇初审。社保站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县经办中心)。

(四)县审批。县经办中心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建立个人账户,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制发《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统称《缴费证》)发到各社保站,由社保站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居民户籍在城关镇老城、北街、西街、向阳社区居委会的参保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参保的,以《石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作为参保凭证。

第七条《缴费证》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缴费和享受参保财政补贴的情况,是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到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参保人须妥善保管。《缴费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一旦遗失,参保人应及时到县经办中心申请补办。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第九条个人缴费。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按现行规定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依据中省市文件适时调整。

第十条政府补贴。财政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元以及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此前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缴费补贴资金仍由县财政承担。对个人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市县财政补贴提高部分,按照市县1:9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社会资(捐)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全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机制,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1:9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个人自愿缴费时,应从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400、1900元中选择缴费档次。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农村籍“两参军队退役人员”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1号)规定执行,政府补贴比例按安人社发〔2014〕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6月为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务必于当年12月底前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视为补缴费,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待遇。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经办中心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具体经办程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执行。鉴于目前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的条件,现阶段仍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由县经办中心、镇社保站、村(居)委会委托村(居)协办员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具体程序为:

(一)村(居)协办员收费。参保人在办理首次参保或续保缴费时,应将需缴纳的保险费、《缴费证》交户籍所属村(居)委会协办员。村(居)协办员收缴保险费后,向参保人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填写《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并按规定时限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上交所属社保站。

(二)镇社保站保费上解。镇社保站对村(居)协办员收费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缴费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人的缴费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审核汇总保险费并按规定时限上解到县经办中心指定的银行基金收入户后,同步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经办中心。

(三)县经办中心对账。对镇社保站上报的参保缴费进行审核,与合作金融机构衔接,按月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上解到基金财政专户,建立个人账户,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本人参保档案中予以确认。同时与财政部门、代办金融机构对账、复核,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县经办中心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参保档案。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八条参保人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经办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政府财政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丧葬费补助金、缴费补贴和特殊人群工龄补贴等,切实做实个人账户。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0年10月1日,下同)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7月1日,下同),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连续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也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待遇领取人员的标准为:年满60—6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月,70—7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5元/月,80—8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5元/月,90—9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月,10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元/月。

6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5元,省财政负担5元,县财政负担5元。在此基础上统一建立的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1:9分担比例承担。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中、省、市、县财政按月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县经办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参保人凭证按月领取待遇。审批发放程序为:

(一)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凭《石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石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银行存折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到龄月份前一个月的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村(居)委会核对拟享受待遇人员的年龄、享受对象本人缴费情况,向全体居民公示,初审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缴费证》,并于当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社保站。

(四)社保站对拟享受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复审,对拟享受待遇人员资格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经办中心。

(五)县经办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审批,计算领取金额,核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

(六)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居民户籍在城关镇老城、北街、西街、向阳社区居委会的,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待遇审批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县经办中心建立待遇领取资格月审年检制度,每年集中组织镇社保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待遇领取人员逾期年检时限两个月未进行核查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养老金,通过领取资格核查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县经办中心加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七条从2014年1月1日起,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其中省级补助400元、市县补助400元。市、县补助部分按照市、县1:9比例分担。具体发放工作按《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4〕22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户籍在本县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之间迁移的,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县外的,应在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在迁入地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在同一合作金融机构,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经办中心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县人社局、财政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的共同责任主体。

县人社局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内控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更新、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人社局共同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决算草案,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县级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补贴及时入账、养老待遇按时发放;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提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合作金融机构应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账和待遇的发放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发改、民政、公安、编办、国土、农业、教育、卫生、计生、监察、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人社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案,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章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成立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也要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县、镇、村(社区)居委会三级分别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分级承担相应工作。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保费汇集、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建设等工作。

(三)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社保站承担(其中,城关镇老城、北街、西街、向阳社区居委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负责养老保险费上解、信息录入、资料初审等相关工作。

(四)各村(社区)委员会根据镇政府的工作要求,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办点,明确协办员具体负责保费征收、资料收集、生存认证、监督公示等工作。

各镇、各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强领导班子,配齐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各镇要建好社会保障服务站服务窗口平台,足额落实村(社区)协办员工资报酬,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业务经费。县财政每年按本县城乡居民总数3元/人的标准核拨工作经费,并逐步建立扩面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制度,解决经办机构档案、信息建设经费问题,使经费保障常态化。

第三十八条各镇、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编办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财政局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教育、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民政等“特殊人群”主管部门要加强同人社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特殊人群新农保加工龄补贴发放工作。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加强参保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四十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和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巩固省、市、县、镇四级联网办公成果,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实时联网。开展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三十条规定的,由人社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确保全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