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gfxw-2019-0430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24 17:09
内容概述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镇、各部门因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举借、担保等方式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全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各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疏堵结合,规范举债。建立本级政府向上级申请债务限额内的政府债券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分清责任,自担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上级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县政府对政府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五)分类处置,防范风险。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六)风险预警,强化监督。建立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风险预警线等指标,建立债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统一归口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及时提出加强债务管理和债务风险防控的审计意见,促进债务规范管理;县考核办负责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考核范围;人行石泉支行和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监督和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投放信贷,防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债务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逐级申报。县财政局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限额管理。全县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县财政局在全县举债额度内根据各镇、各部门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举债总额度,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融资渠道。各镇、各部门举债一律采取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转贷一般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转贷专项债券。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九条 统一举借。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各镇、各部门不得自行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债。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债。

第十条 预算管理。各镇、各部门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镇、各部门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镇、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各镇、各部门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镇、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财政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配合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到期债务偿还。各镇、各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镇、各部门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五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五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要按照《公司法》要求,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六条 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应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各镇、各部门要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处理。各镇、各部门在政府债务置换债券的额度内优先偿还当年应偿还的存量债务。

第十九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举债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镇、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向上级申请新增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六章  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县财政局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对各镇、各部门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县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相关镇及部门,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形时,县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各镇、各部门应当通过压减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安排政府预算、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舆情跟踪和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管控债务风险影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政府性债务实行月报制度,各镇、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日常政府性债务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截止上月末的政府性债务数据及资料,县财政局审核后录入到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逐级上报。报送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县财政局要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部门债务公开制度。各镇、各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举债额度,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增加债务余额。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镇、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条 依法追究责任。各镇、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镇、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各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镇、部门,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中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省市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