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scjgj-zcwj--2018-0126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市监发〔2018〕122 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10 17:25
内容概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县检验检测中心:

为深入推进“减煤、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做好煤炭质量监管,依法依规治污,科学精准降霾,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追赶超越、打赢三大攻坚战,根据《石泉县2018年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全县各煤炭加工经营企业、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成品油(汽油、柴油)经销企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煤炭、蜂窝煤、散煤、成品油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为保证监督抽查任务顺利完成,特明确以下事项。

(一)抽查范围

全县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经销企业。

(二)承检单位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检验依据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实施方案中引用而构成本实施方案的条文。

DB61/T283-2016《城市用煤》

DB61/T284-2007《清洁蜂窝煤》

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MT/T915-2002《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9-2008《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测定方法》

三、煤炭抽样

1.抽样人员的规定:本次抽样人员为县、镇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抽样时应不少于2人。

2.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期间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与被监督抽查对象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有偿服务。

3.样品管理的规定: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样品送至检验机构后应立即入库并登记,样品流转要有明确记录。

4.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主要规格或生产量较大的规格

5.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1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煤炭、蜂窝煤、散煤。

5.2采样执行DB61/T283-2016《城市用煤》,GB/T475-2008和MT/T915-2002标准。

5.3采样时以一个用户为一个采样单元,在储煤场地以一个场地为一个采样单元。

5.4产品质量抽样单和抽样原始记录必须现场填写,务求准确清晰,必须有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员的签名。

5.5抽样数量:

城市用煤抽样:现场制样到最终粒度为小于6mm或13mm,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质量不少于7.5kg(<6mm)或15kg(<13mm)。并准确称量,收样时再称量,记录水分损失量。一份带回省能源所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封存作为备查样品。

蜂窝煤抽样:从生产线或成品库房取12块成型蜂窝煤,并现场分装成两份,一份6块,一份带回省能源所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封存作为备查样品。

6.样品处理

抽取样品后,由抽样人员对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编号标记并分别签封。样品运送时应防止碰撞损坏样品。

四、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1.检验项目:常规7项(全水分、分析水、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固定碳、全硫)。

2.执行标准:

DB61/T283-2016《城市用煤》

DB61/T284-2007《清洁蜂窝煤》

3.用煤区域划分

表1:用煤区域划分

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石政办发(2017)72号】文件《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表2: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目符号单位乙类区试验方法

灰分Ad%≤18.00GB/T212

全硫St,d%≤1.00GB/T214

发热量Qgr,dMJ/kg≥26.00GB/T213

五、综合判定

依据陕西省地方标准所划定的区域及产品质量评定项目按DB61/T283-2016《城市用煤》相关条款执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确认

检验结果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告知被抽查对象。

七、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被抽查单位要求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于拒检企业,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被抽查对象因各种原因无样品抽取的,必须由市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九、工作要求

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各镇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经销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建立煤炭经营场所监管档案和台帐。

二是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迅速对在册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关证照,是否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或进货检验等。对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是建章立制。各镇要通过本次煤炭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摸清辖区煤炭质量状况,分析辖区煤炭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巡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检查通报制度等,建立起煤炭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提升全县煤炭质量监管的水平。

四是注重部门联动。各镇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检查取得实效。

五是在进行抽样检查时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检验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此次煤炭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要通过本次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