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xzfwj-2018-0075 公开目录: 县政府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18〕11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5-30 16:23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全县境内从事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及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三)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18 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准备工作;2019年,完成普查登记、审核、资料整理、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20年底前,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督查方面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研究室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由县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等有关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由县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物业部门配合普查有关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由县国土局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旅行社、星级酒店、A 级风景区等名录资料有关事项,由县旅发委(文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机构名录、体育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名录资料有关事项,由县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名录有关事项,由县卫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缴纳保险的企业名录,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机构、家庭服务机构等名录资料有关事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性产业集群、火炬产业基地、科研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有关事项,由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和协调。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组建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配3-5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本辖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相关机构组建等文件报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311013)。同时,根据涉及二、三产业普查对象占比及普查工作量大小,合理配备社区和村(居)委员会指导员和普查员,精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支付社会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经费保障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 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5 号)有关规定,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报酬、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购置费用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落实普查责任。各镇各部门要按照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将经济普查纳入本级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域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四)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 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督和管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六)加强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有效利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石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石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世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根平 县统计局局长

张诗松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胡树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章赐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胡朝根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王 君 县项目办主任

汪小建 县教体局副局长

郭顺福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武康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发兵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张守勇 县卫计局副局长

谢小东 县旅发委副主任(文广局副局长)

毛先洋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李家崑 县交通局副局长

司额军 县农林科技局副局长

候劲松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自文 县编委办副科级督察专员

徐 星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 磊 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杨 浩 县社会经济普查中心主任

亢 辉 人民银行石泉支行纪检组长

滕 锋 县经贸局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王根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徐星、杨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