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szbf-2017-129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78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2-12 16:03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3.1特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2个以上省(市),在我县发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扩散趋势;

3.多个省(市)出现、严重影响我县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毗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相邻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省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市或我县毗邻的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相邻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肺鼠疫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及以下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7.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或地质灾害,对当地群众饮用水、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安全造成威胁,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8.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暴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县行政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新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群体性药物反应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化学核幅控播事件、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以及其他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和发生在本县域外可能影响或波及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及省、市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县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政府办、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文广旅游局、经贸局、民政局、教体局、人社局、交通局、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局、住建局、安监局、人武部和武警中队、火车站。

2.1.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协调督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

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财政局:确保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落实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伤、病人员的诊疗费用。

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造谣滋事的不法分子。

监察局:负责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应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

文广旅游局: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景点等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经贸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组织和储备,保证应急物资需求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农林科技局: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相互通报交流;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交通局:配合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负责出入疫区交通工具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经营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发改局:负责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控,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住建局:做好环卫设施、装备和垃圾堆放点的消毒防预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落实用工单位建筑工地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环保局:做好因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防控措施的落实。

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与保护负责水生动物疾病的监测管理工作。

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居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人武部和武警中队: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现场事件的处置工作。

火车站: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车站检疫工作,对乘客和运输物资进行检疫,防治传染病传播。安全疏散旅客,优先安排运送救援物资。

2.1.2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计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机制的建议。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2至3支应急小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3.3县卫生监督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事件发生地域的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计局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3.3.1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2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计局报告。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未达到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条件的传染病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计局报告。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县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组建应急小分队,开展相关工作。

4.2.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计局立即向县政府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市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状态。

4.3.2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局和卫计局报告。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卫计局和县交通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6)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要建立旅游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镇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10)督查与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卫计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等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县指挥部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计局组织专家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计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局。

5.2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镇人民政府要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按照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经费和物资保障

6.1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经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6.2物资保障

6.2.1建立县常规储备库及县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县常规储备库由经贸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县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县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经贸局、财政局、卫计局联合确定。

6.2.2物资储备种类包括

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附件:

1.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专家组

2.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第一分队、第二分队组成人员

3.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调队和消杀工作组组成人员

附件1

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专家组

组 长:张守勇 县卫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罗振峰 县医院院长 五官科主治医师

陈国庆 中医院院长 中结副主任医师

成 员:马玉霞 县医院副院长 内科主任医师

马继贤 中医院副院长 外科主任医师

叶 剑 中医院副院长 中结副主任医师

蔡明文 县医院院长助理 内科副主任医师

朱 华 县医院重症科主任 内科副主任医师

邓远兰 县医院妇产科主任 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辜从笑 县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李祚广 县医院外一科主任 外科副主任医师

李文早 县医院外二科主任 外科副主任医师

王小丽 县妇保院副院长 儿科副主任医师

吴小勇 县医院儿科主任 儿科副主任医师

附件2

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

第一分队、第二分队组成人员

一、第一分队

队 长:罗振峰

副队长:马玉霞 袁道剑

队 员:蔡明文 李祚广 刘 蒙 李文早 王武凤

黄振勇 李建安 王忠云 梁 华 尹 春

刘先军 宋建芳 邓远兰 辜丛笑 苟小露

朱 华 吴安平 吴小勇 陆洪霞 苟兴田

郑 华 王亚文 何英忠 陈小清 王大奎

杨峰斌 罗 毅 王双菊 杨小军

二、第二分队

队 长:陈国庆

副队长:宋 良 马继贤 叶 剑

成 员:叶方进 熊海涛 谭福江 汪树辉 黄振建

李旭东 叶卫灵 陈安志 谢远艳 陈爱萍

附件3

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调队

和消杀工作组组成人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调队

组长:张武荣

成员:刘 康 凌晓松 任玉龙

二、石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杀工作组

组长:陈向鹏

成员:高晓波 谭华佳 李 震 李 川